泰安市水利部门|2022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泰安市水利部门|2022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号:鲁财综〔2014〕74号、鲁价费发〔2017〕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
根据《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相关规定: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供水工程建设中同时涉及工业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工业用水比例确定计征数额。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降为每平方米0.1元。
数据来源:鲁财综〔2014〕74号、鲁价费发〔2017〕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