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交通运输部门|2022年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萍乡市交通运输部门|2022年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车站停车场
根据萍发改收费字[2016]88号、萍发改收费字[2017]257号、萍发改收费字[2018]311号文件规定:
汽车北站停车场:
(一)小轿车,19座以下的客车,载重5吨(含5吨)以下的货车,每3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 5.00元/辆·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时段计收,每日最高不超过30元/辆。
(二)20座以上的客车,载重5吨以上的货车,每3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 6.00元/辆·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时段计收,每日最高不超过40元/辆。对于即停即走(停车15分钟以内)、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政车、市政维修车或具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公交南站停车场:
(一)轿车,每4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 5.00元/辆·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时段计收,每日最高不超过25元/辆,包月150元/辆·月
(二)9座以上的客车、二吨(含二吨)以下货车,每4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 6.00元/辆·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时段计收,每日最高不超过30元/辆,包月250元/辆·月。
(三)对即停即走(停车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车辆,或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政车、市政维修车、殡葬车和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二、医疗机构
根据萍发改收费字[2013]505号、萍发改收费字[2014]548号、萍发改收费字[2017]184号、萍发改收费字[2018]247号、萍发改[2020]181号文件规定:
妇保:5元/次,过夜汽车10元/次,摩托车1元/次。(来往接送病人车辆不收费,停车半小时以内不收费)。
湘雅医院:汽车5元/次,过夜汽车10元/次,摩托车1元/次。对于来往接送病人车辆、停车半小时以内或具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中医院:汽车5元/次,过夜汽车10元/次,摩托车1元/次。来本院就诊的患者车辆,来往接送病人车辆,停车半小时以内或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殡葬车及具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市医院:中、小型汽车分时段计费,以每12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收费标准为 5.00元/辆·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个计费时段的按一个时段计收;摩托车1元/次;停车半小时以内(含半小时)任何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来院就诊的患者车辆停车3小时内(含3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停车时间超过3小时,按上述标准收取。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政车、市政维修车、殡葬车或具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服务费;对新能源汽车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二医院:中、小型汽车分时段计费,以每12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收费标准为 5.00元/辆·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个计费时段的按一个时段计收;摩托车1元/次;停车半小时以内(含半小时)任何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来院就诊的患者车辆停车3小时内(含3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停车时间超过3小时,按上述标准收取。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政车、市政维修车、殡葬车或具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服务费;对新能源汽车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体育场馆
根据萍发改收费字[2016]64号文件规定:
市体育中心停车场:
(一)小轿车(含8座以下面包车),每4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 5.00元/辆·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时段计收,每日最高不超过25元/辆,包月150元/辆·月。
(二)9座以上的客车,每4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 6.00元/辆·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时段计收,每日最高不超过30元/辆,包月250元/辆·月。对于即停即走(停车15分钟以内)、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政车、市政维修车或具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四、学校
根据萍发改收费字[2017]590号文件规定:
萍乡学院校内
(一)轿车、九座以下(含九座) 客车、二吨(含二吨)以下货车,每4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 5.00元/辆·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时段计收,每日最高不超过25元/辆,包月150元/辆·月。
(二)十座至十九座(含十九座)客车、三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每4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 6.00元/辆·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时段计收,每日最高不超过30元/辆,包月250元/辆·月。
(三)二十座至三十九座(含三十九座)客车,六吨至十吨(含十吨)货车,每4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7.00元/辆·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时段计收,每日最高不超过35元/辆,包月350元/辆·月。
(四)四十座以上客车,十一吨至十五吨(含十五吨)货车,每4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10.00元/辆·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时段计收,每日最高不超过50元/辆,包月500元/辆·月。对即停即走(停车15分钟以内)车辆,或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维修车、殡葬车和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数据来源:萍乡市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