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10-2006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免费下载)
1 总则
1.0.1 为确保管道直饮水的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并使系统卫生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的管道直饮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管理。
1.0.3 管道直饮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设备、辅助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卫生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1.0.4 管道直饮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3 水质、水量和水压
3.0.1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
3.0.2 最高日直饮水定额可按表3.0.2采用。
表3.0.2 最高日直饮水定额
用水场所 |
单位 |
最高日直饮水定额 |
住宅楼 |
L/(人·日) |
2~2.5 |
办公楼 |
L/(人·班) |
1~2 |
教学楼 |
L/(人·日) |
1~2 |
旅馆 |
L/(床·日) |
2~3 |
注:1 此定额仅为饮用水量;
2 经济发达地区的居民住宅楼可提高至4~5L/(人·日);
3 最高日直饮水定额亦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3.0.3 直饮水专用水嘴额定流量宜为0.04~0.06L/s。
3.0.4 直饮水专用水嘴最低工作压力不宜小于0.03MPa。
4 水处理
4.0.1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
4.0.2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应依据原水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处理后的出水应达到水质指标。
4.0.3 水处理工艺流程应合理、优化,满足布置紧凑、节能、自动化程度高、管理操作简便、运行安全可靠和制水成本低等要求。
4.0.4 深度净化处理宜采用膜处理技术(包括微滤、超滤、纳滤和反渗透),膜处理应根据处理后的水质标准和原水水质进行选择。
4.0.5 根据不同的膜处理应相应配套预处理、后处理和膜的清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处理可采用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精密过滤器、钠离子交换器、KDF处理、膜过滤或化学处理。
2 后处理可采用膜处理后的消毒灭菌或水质调整处理。
3 膜的清洗可采用物理清洗和化学清洗,可根据不同的膜形式及膜污染类型进行系统配套设计。
4.0.6 预处理、膜处理和后处理工艺的选用和组合及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
4.0.7 水处理消毒灭菌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紫外线消毒时,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40mJ/cm2,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 19837的规定;
2 采用臭氧消毒时,产品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应小于0.01mg/L;
3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产品水中二氧化氯残留浓度不应小于0.01mg/L;
4 采用氯消毒时,产品水中氯残留浓度不应小于0.01mg/L;
5 根据季节变化消毒方法可组合使用;
6 消毒灭菌设备应安全可靠,投加量精准,并应有报警功能。
4.0.8 深度净化处理系统排出的浓水应回收利用。
5 系统设计
5.0.1 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5.0.2 管道直饮水系统中建筑物内部和外部供回水管网的型式应根据居住小区总体规划和建筑物性质、规模、高度以及系统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等条件确定。
5.0.3 管道直饮水系统宜采用下列方式:
1 调速泵供水系统;
2 处理设备置于屋顶的水箱重力式供水系统。
5.0.4 净水机房宜靠近集中用水点,可设在建筑物内,亦可单独设置。
5.0.5 高层建筑管道直饮水供水应竖向分区,分送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各分区最低饮水嘴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2 办公楼各分区最低饮水嘴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0MPa;
3 各分区最不利饮水嘴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的要求。
5.0.6 居住小区集中供水系统可在净水机房内设分区供水泵或设不同性质建筑物的供水泵,或在建筑物内设减压阀竖向分区供水。
5.0.7 管道直饮水系统设计应设循环管道,供回水管网应设计为同程式。
5.0.8 建筑物内高区和低区供水管网的回水管连接至同一循环回水干管时,高区回水管上应设置减压稳压阀,并应保证系统循环。
5.0.9 直饮水在供配水系统中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12h。
5.0.10 配水管网循环立管上端和下端应设阀门,供水管网应设检修阀门。在管网最低端应设排水阀,管道最高处应设排气阀。排气阀处应有滤菌、防尘装置。排水阀设置处不得有死水存留现象,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
5.0.11 管道直饮水系统回水宜回流至净水箱或原水水箱。回流到净水箱时,应加强消毒。采用供水泵兼做循环泵使用的系统时,循环回水管上应设置循环回水流量控制阀。
5.0.12 居住小区集中供水系统中每幢建筑的循环回水管接至室外回水管之前宜采用安装流量平衡阀等措施。
5.0.13 各用户从立管上接出的支管不宜大于3m。
5.0.14 管道不应靠近热源。室内明装管道应做隔热保温处理。
5.0.15 管道设计、管材选用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0.16 管材、管件和计量水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材应选用不锈钢管、铜管或其他符合食品级要求的优质给水塑料管和优质钢塑复合管;
2 室内分户计量水表应采用直饮水水表;
3 应采用直饮水专用水嘴;
4 系统中宜采用与管道同种材质的管件及附配件。
6 系统计算与设备选择
6.0.1 系统最高日直饮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d——系统最高日直饮水量(L/d);
N——系统服务的人数;
qd——最高日直饮水定额[L/(d·人)]。
6.0.2 瞬时高峰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s——瞬时高峰用水量(L/s);
q0——水嘴额定流量(L/s);
m——瞬时高峰用水时水嘴使用数量。
6.0.3 瞬时高峰用水时水嘴使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n——不多于m个水嘴同时用水的概率;
p——水嘴使用概率;
k——中间变量。
瞬时高峰用水时水嘴使用数量m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水嘴数量n≤12个时,应按表6.0.3-1选取;
2) 当水嘴数量n>12个时,可按表6.0.3-2选取;
3) 当np≥5并且满足n(1-p)≥5时,可按下式简化计算:

表6.0.3-1 水嘴数量少时宜采用如下经验值(住宅和办公楼)
表6.0.3-2 水嘴设置数量达12个以上时的使用数量m 单位:个
注:用差值法求得m。
6.0.4 水嘴使用概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经验系数,住宅楼取0.22,办公楼取0.27,教学楼取0.45,旅馆取0.15;
n——水嘴数量。
6.0.5 定时循环时,循环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qx——循环流量(L/h);
V——闭式循环回路上供回水系统的总容积(L),包括供回水管网和净水水箱容积;
T1——循环时间(h),不宜超过4h。
6.0.6 供回水管道内水流速度宜符合表6.0.6的规定。
表6.0.6 供回水管道内水流速度
管道公称直径(mm) |
水流速度(m/s) |
≥32 |
1.0~1.5 |
<32 |
0.6~1.0 |
注:循环回水管道内的流速宜取高限。
6.0.7 流出节点的管道有多个且水嘴使用概率不一致时,则按其中的一个值计算,其他概率值不同的管道,其负担的水嘴数量需经过折算再计入节点上游管段负担的水嘴数量之和。折算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ne——水嘴折算数量;
pe——新的计算概率值。
6.0.8 净水设备产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Qj——净水设备产水量(L/h);
T2——最高日设计净水设备累计工作时间,可取10~16h。
6.0.9 变频调速供水系统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b——水泵设计流量(L/s)。
2 水泵设计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Hb——水泵设计扬程(m);
h0——最低工作压力(m);
Z——最不利水嘴与净水箱(槽)最低水位的几何高差(m);
∑h——最不利水嘴到净水箱(槽)的管路总水头损失(m)。其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6.0.10 净水箱(槽)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Vj——净水箱(槽)有效容积(L);
kj——容积经验系数,一般取0.3~0.4。
6.0.11 原水调节水箱(槽)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Vy——原水调节水箱(槽)容积(L)。
6.0.12 原水水箱(槽)的自来水管宜按净水设备产水量设计,并应根据反洗要求确定水量。当自来水供应的压力和流量足够时,原水水箱(槽)可不设置。
7 净水机房
7.0.1 净水机房应保证通风良好。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进风口应加装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器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7.0.2 净水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小于540lx,其他场所照度不应小于100lx。
7.0.3 净水设备宜按工艺流程进行布置,同类设备应相对集中布置。机房上方不应设置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除生活饮用水以外的其他管道不得进入净水机房。
7.0.4 净水机房的隔振防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
7.0.5 净水机房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地面、墙壁、吊顶应采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应设间接排水设施。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应有锁闭装置,并应设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措施。
7.0.6 净水机房应配备空气消毒装置。当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时,紫外线灯应按30W/(10~15m2)吊装设置,距地面宜为2m。
7.0.7 净水机房宜设置更衣室,室内宜设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及洗手盆。
7.0.8 净水机房应设置化验室,并应配备有水质检验设备或在制水设备上安装在线实时检测仪表。
7.0.9 产品水罐(箱)不应设置溢流管。产品水罐(箱)应设置空气呼吸器,当采用臭氧消毒时应设置臭氧尾气处理装置。
7.0.10 饮用净水化学处理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药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 17208的规定。
7.0.11 净水处理设备的启停应由水箱中的水位自动控制。
8 水质检验
8.0.1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表8.0.1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8.0.2 水样采集点设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周检验项目的水样采样点应设置在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原水入口处、处理后的产品水总如水点、用户点和净水机房内的循环回水点。
2 用户不足500户时应设2个采样点;500~2000户每500户增加1个采样点;大于2000户时,每增加1000户增加1个采样点。
8.0.3 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
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
3 改变水处理工艺;
4 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8.0.4 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报告应准确、清楚,并应存档。
9 控制系统
9.0.1 管道直饮水制水和供水系统宜设手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应运行安全可靠,应设置故障停机、故障报警装置,并宜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运行。
9.0.2 水处理系统应安装有电导、水量、水压、液位等实时检测仪表;根据工艺流程的特点,宣配置pH值、余氯、余臭氧、余二氧化氯、水温等检测仪表;同时宜设有SDI仪测量口和SDI仪。
9.0.3 净水机房监控系统中应有各设备运行状态和系统运行状态指示或显示,应依照工艺要求按设定的程序进行自动运行。
9.0.4 监控系统宜能显示各运行参数,并宜设水质实时检测网络分析系统。
9.0.5 净水机房电控系统中应对缺水、过压、过流、过热、不合格水排放等问题有保护功能,并应根据反馈信号进行相应控制、协调系统的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