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10-2016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标准 (免费下载)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建筑施工脚手架设计、施工、使用及管理,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用脚手架的设计、施工、使用及管理。
1.0.3 建筑施工脚手架的设计、施工、使用及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4 材料、构配件
4.0.1 脚手架所用钢管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中规定的普通钢管,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
注:S为钢管壁厚;D为钢管直径。
4.0.2 脚手架所使用的型钢、钢板、圆钢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
4.0.3 铸铁或铸钢制作的构配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锻铸铁件》GB/T 9440中KTH-330-08或《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1352中ZG270-500的规定。
4.0.4 木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木,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斜撑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本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承重结构原木Ⅲa级的规定;
2 水平杆及连墙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承重结构原木Ⅱa级的规定。
4.0.5 竹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生长期为3年~4年的毛竹,竹杆应挺直、坚韧,不得使用枯脆、腐烂、虫蛀及裂纹连通两节以上的竹杆。
4.0.6 脚手板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重复使用要求,钢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冲压钢板脚手板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5mm,板面冲孔内切圆直径应小于25mm。
4.0.7 底座和托座应经设计计算后加工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座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托座U形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钢板与螺杆应采用环焊,焊缝高度不应小于钢板厚度,并宜设置加劲板;
2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螺杆插入脚手架立杆钢管的配合公差应小于2.5mm;
3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螺杆与可调螺母啮合的承载力应高于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承载力,应通过计算确定螺杆与调节螺母啮合的齿数,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
4.0.8 材料、构配件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应采用设计规定的公称值;工厂化生产的构配件几何参数实测平均值应符合设计公称值。
4.0.9 钢筋吊环或预埋锚固螺栓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4.0.10 脚手架所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重要用途钢丝绳》GB/T 8918、《钢丝绳用普通套环》GB/T 5974.1和《钢丝绳夹》GB/T 5976的规定。
4.0.11 金属类脚手架的结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或《热强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所焊接金属物理性能相适应。
2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碳钢药芯焊丝》GB/T 10045和《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 17493的规定,选择的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金属物理性能相适应。
3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的规定,其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的规定。
4.0.12 脚手架挂扣式连接、承插式连接的连接件应有防止退出或防止脱落的措施。
4.0.13 周转使用的脚手架杆件、构配件应制定维修检验标准,每使用一个安装拆除周期后,应及时检查、分类、维护、保养,对不合格品应及时报废。
4.0.14 脚手架构配件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且可重复使用。构配件出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杆件、构配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使用带有裂纹、折痕、表面明显凹陷、严重锈蚀的钢管;
2 铸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砂眼、气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除干净;
3 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明显变形、氧化皮等缺陷;
4 焊接件的焊缝应饱满,焊渣应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渣、咬肉、裂纹等缺陷。
4.0.15 工厂化制作的构配件应有生产厂的标忐。
5 荷 载
6 设 计
7 结构试验与分析
8 构造要求
9 搭设与拆除
9.0.1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9.0.2 脚手架搭设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0.3 脚手架的搭设场地应平整、坚实,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脚手架附着于建筑结构处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安全承载要求。
9.0.4 脚手架应按顺序搭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地作业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的搭设应与工程施工同步,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最上层连墙件两步,且自由高度不应大于4m;
2 支撑脚手架应逐排、逐层进行搭设;
3 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应随架体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4 构件组装类脚手架的搭设应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自下而上按步架设,并应逐层改变搭设方向;
5 每搭设完一步架体后,应按规定校正立杆间距、步距、垂直度及水平杆的水平度。
9.0.5 作业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 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2个步距及以上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9.0.6 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搭设时,其悬挑支承结构、附着支座的锚固和固定应牢固可靠。
9.0.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组装就位后,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和升降调试,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9.0.8 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必须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至该杆件所在部位时再拆除;
3 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超过2个步距时,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9.0.9 模板支撑脚手架的安装与拆除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
9.0.10 脚手架的拆除作业不得重锤击打、撬别。拆除的杆件、构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掷。
9.0.11 当在多层楼板上连续搭设支撑脚手架时,应分析多层楼板间荷载传递对支撑脚手架、建筑结构的影响,上下层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宜对位设置。
9.0.12 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分阶段进行检查、监护、维护、保养。
10 质量控制
10.0.1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脚手架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搭设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0.0.2 脚手架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 对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进行现场检验;
2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分步校验,并应进行阶段施工质量检查;
3 在脚手架搭设完工后应进行验收,并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0.3 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进入施工现场的批次分品种、规格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搭设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产品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工厂化生产的主要承力杆件、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应具有型式检验报告;
2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按规定应进行施工现场抽样复验的构配件,应经抽样复验合格;
4 周转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经维修检验合格。
10.0.4 在对脚手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检验时,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样品进行外观检验、实量实测检验、功能测试检验。抽样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应抽检1%~3%;
2 安全锁扣、防坠装置、支座等重要构配件应全数检验;
3 经过维修的材料、构配件抽检比例不应少于3%。
10.0.5 脚手架在搭设过程中和阶段使用前,应进行阶段施工质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阶段使用,在下列阶段应进行阶段施工质量检查:
1 搭设场地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支座、悬挑脚手架悬挑结构固定后;
2 首层水平杆搭设安装后;
3 落地作业脚手架和悬挑作业脚手架每搭设一个楼层高度,阶段使用前;
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每次提升前、提升就位后和每次下降前、下降就位后;
5 支撑脚手架每搭设2步~4步或不大于6m高度。
10.0.6 脚手架在进行阶段施工质量检查时,应依据本标准及脚手架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采用外观检查、实量实测检查、性能测试等方法进行检查。
10.0.7 在落地作业脚手架、悬挑脚手架、支撑脚手架达到设计高度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就位后,应对脚手架搭设施工质量进行完工验收。脚手架搭设施工质量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经现场检验合格;
2 搭设场地、支承结构件固定应满足稳定承载的要求;
3 阶段施工质量检查合格,符合本标准及脚手架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 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要求;
5 专项施工方案、产品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检查记录、测试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