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86-2016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 (免费下载)
1 总 则
1.0.1 为在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制砂石骨料工厂的设计。
1.0.3 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企业的设施、设备、场地及资源。
1.0.4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原矿 raw ore
未经加工处理的矿石。
2.0.2 尾渣 tailings
矿石通过破碎、筛分、分级后剩余的废弃物。
2.0.3 矿石可碎性 rock and ore crushibility
矿石破碎的难易程度。
2.0.4 机制砂石骨料 machine-made gravel aggregate
原矿经机械破碎、筛分、整形等工艺,生产出的建设用砂石产品。
2.0.5 粒径 grain size of products
产品颗粒的大小。
2.0.6 产品粒形 grain shape of products
产品的颗粒形状。
2.0.7 洗矿 ore washing
利用机械、水力擦洗,除去产品中黏土及石粉的过程。
2.0.8 整形 aggregate squaring
去除骨料表面锐角,以修正骨料粒形的过程。
2.0.9 细度模数 fineness module
表征建设用砂粒径粗细程度的指标,又称细度模量。
2.0.10 颗粒级配 grain composition
骨料中各级粒度所占的比例,又称粒度级配。
3 基本规定
3.0.1 工厂建设规模应根据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市场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3.0.2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模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模划分
| 规模 |
产量(万吨/年) |
| 大型 | ≥500 |
| 中型 | 100~500 |
| 小型 | <100 |
3.0.3 机制砂石骨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和《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的有关规定。
3.0.4 工厂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5 工厂的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报告;
2 厂区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 矿石质量、加工性能检测报告;
4 厂区地形图;
5 当地气象、水文、交通及地震资料;
6 供水、供电、通信、机电修及外部运输等外部协作条件;
7 合法用地手续;
8 建厂区域城镇发展规划;
9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 总图运输
5 生产工艺
6 公用工程
7 节 能
7.0.1 节能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能源使用情况、设备技术水平、经济适应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节能措施。
7.0.2 生产工艺技术节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应选用技术先进、节能的设备;
2 分期建设的大型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公用设施应分析分期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合理性;
3 在满足机制骨料产品粒形的前提下,宜通过预先筛分减少破碎作业量。
7.0.3 生产工艺设备节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选型宜大型化;
2 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节能型破碎及筛分设备;
3 坡度较大的长胶带输送机在下行状态下,经计算论证宜利用势能发电;
4 设备之间的衔接应采用输送带方式。
7.0.4 生产用水节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洗矿和湿式分级的生产线,应节约用水,并应利用循环水;
2 泵的高压密封水、设备循环冷却补加水应采用新水,其他作业宜采用循环水。
7.0.5 公用工程节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率大于250kW的电机应选用较高电压等级的传动电机;
2 设备电机宜安装变频装置;
3 通风收尘系统应选用节能、低噪声风机产品和低阻的收尘器。
8 环境保护
8.0.1 工厂设计应贯彻清洁生产指导思想,并应采用国内外防治污染的先进技术与成熟的实践经验。
8.0.2 机制砂石骨料生产线必须配有收尘系统。
8.0.3 机制砂石骨料湿法生产线必须设置废水处理系统,并应循环用水。
8.0.4 工厂设计应采用先进环保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8.0.5 粉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
2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转运站等扬尘点设置收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厂区所在地区的环保要求;
3 对于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
8.0.6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尘设备收下的粉尘经处理后应运到固定地点堆放,并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2 脱泥和洗矿等排出的各种废渣应集中处置,不得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3 固体废弃物宜综合利用。
8.0.7 废水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应清污分流;
2 设备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水冷却系统;
3 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4 检验化验室排出的含酸、碱废水应进行集中收集,经中和处理后应达标排放;
5 生产废水应经自然沉淀或机械脱水,固液分离后的清水应回用于生产系统。
8.0.8 噪声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2 工厂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3 设备选型时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工艺布置应采取控制噪声传播的措施;
4 高噪强振的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5 高强噪声源车间,应采取隔声围护结构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