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CJJ 140-2010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卫生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0.3 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二次供水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2 二次供水设施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0.3 叠压供水
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0.4 引入管
由城镇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3 基本规定
3.0.1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0.2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3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4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0.5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3.0.6 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3.0.7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0.8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3.0.9 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
4 水质、水量、水压
4.0.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4.0.2 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有关规定。
4.0.3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
5 系统设计
6 设备设施
7 泵房
7.0.1 室外设置的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的有关规定。
7.0.2 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 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 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4 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7.0.3 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7.0.4 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7.0.5 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7.0.6 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7.0.7 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7.0.8 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7.0.9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7.0.10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当电机额定功率小于11kW或水泵吸水口直径小于65mm时,多台水泵可设在同一基础上;基础周围应有宽度大于0.8m的通道;不留通道的机组的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或相邻两台机组突出部分的净距应大于0.4m。
7.0.11 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宜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7.0.12 泵房宜采用远程监控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