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CJJ/T 268-2017 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技术规范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50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68-2017,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23日
前言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数据、信息平台及通信;5.应用基础技术;6.智能应用。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22号,邮编:100034)。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华成燃气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宁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讯腾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路恩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拓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
北京鑫广进燃气设备研究所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高顺利 刘蓉 李清 王亚慧
卓凡 胡桂祥 孙明烨 韩颖
邵华 马翔 李刚 吴波
关鸿鹏 高峰 景晓明 罗青云
陈军 曹北斗 吴文燕 刘涛
倪靖波 郑安力 王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杨健 玉建军 许红 侯睿
徐代胜 齐研科 刘燕 刘贺群
马祖林 孔川 叶峻 刘金岚
1 总则
1.0.1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的智能化技术应用,提升城镇燃气供应的安全性、环保性、适应性、经济性及能源利用率,实现智能气网,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
1.0.3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intellectualization of city gas sys tem engineering
以提升城镇燃气供应的安全性、环保性、适应性、经济性等为目标,综合应用信息感知、数字信息、网络通信、辅助决策、智能控制等技术,实现城镇燃气智能运行和管理的过程。
2.0.2智能气网intelligent city gas network
在城镇燃气物理气网的基础上,通过智能化技术实现可感知、可记忆、可判断、自学习、自适应、自控和可表达的,以达到便捷用能服务、安全可靠及能效优化运行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应根据供应规模、客户需求、输配系统工艺、运行安全等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并应遵循技术标准化、信息一体化、功能模块化的建设原则。3.0.2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技术应包括数据、信息平台及通信、应用基础技术、智能设备设施、智能应用,以及信息及智能应用的安全。智能应用应涵盖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发展规划、气量调配、设备设施管理、客户服务和应急管理。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技术架构可按表3.0.2构建。
3.0.3数据应依据智能应用的需求建设,以安全、高效为目标优化数据的对象、内容、格式和质量。
3.0.4信息平台及通信应能支撑智能应用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以保障智能应用系统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3.0.5信息安全应与智能化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3.0.6智能应用应能提升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性、运行效率、准确性、及时性。
3.0.7城镇燃气智能信息平台及通信基础设施与智能应用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3.0.8智能设备设施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双向通信、时间校对、信息实时采集、事件记录、数据存储及运算处理的能力;
2应具备防止篡改数据、防止窃听信息的功能;
3宜具备自动控制、远程维护、主动安全、故障预警、容错、自学习等功能;
4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市场主流的通信协议;
5移动设备设施应具有实时定位功能,并宜采用北斗定位系统。
3.0.9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建设宜借助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降低智能应用的建设费用和运行成本。
3.0.10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智慧城市的有关规定。
3.0.11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的密码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