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CJJ 32-2011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99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2-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4.5、4.7.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4月22日
前言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取水口位置选择;4含藻水给水处理;5应急处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术语、预处理、混凝、活性炭吸附、膜处理、含藻水水源水质突发污染时的应急处理以及藻毒素等有关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公园路41号,邮编430010) 。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树苑 陈才高 随军 刘文君
刘海燕 杨文进 孙志民 吴瑜红
付乐 雷培树 王占生 汪传新
张怀宇 周建华 王广华 刘国祥
王早文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济华 郄艳秋 杨开 马军
熊水英 张竑 姜应和 陶涛
于水利 徐山源 吕跃进
1 总则
1.0.1为提高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水平,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供水水质达标,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以含藻的湖泊、水库或河流为水源的给水处理设计。
1.0.3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有关规定,且应在设计枯水位时能够取到符合水源水质标准的设计水量。选择水源时,应调查水源水的含藻量、富营养化程度和有关水质的变化情况。
1.0.4含藻水给水处理应避免破坏藻类细胞壁,控制藻毒素的升高,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1.0.5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含藻水algae water
藻类及其他浮游生物过量繁殖、藻数量大于100万个/L或足以妨碍混凝、沉淀和过滤正常运行的水源水。
2.0.2藻渣algae scum
气浮池分离室水面上藻的浮渣。
2.0.3水华water blooms
藻类过度繁殖导致水质恶化的一种生态现象。
2.0.4高效沉淀池high efficiency settler
由机械混凝和斜管(板)沉淀构成、采用污泥外回流并具有较高液面负荷的沉淀池。
2.0.5翻板滤池shutter filter
以反冲洗排水舌阀(板)代替反冲洗排水阀的过滤形式。反冲洗排水舌阀(板)在工作过程中可0° 90°范围内来回翻转。冲洗采用气水冲洗、具有反冲洗时不排水特点的快滤型滤池。
3 取水口位置选择
3.0.1取水口应位于含藻量较低、水深较大或水域开阔的位置,不应设在水华频发区域、高藻期间主导下风向的凹岸区。
取水口应远离天然湖岸、泥沙淤积区。取水口的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的规定,一级保护区域范围内不应有排水口和入湖河口。
3.0.2当湖泊、水库的水深大于10m时,应根据季节性水质沿水深的垂直分布规律,在表层水以下分层取水。
3.0.3设计最低水位时取水口上缘的淹没深度,应根据表层水的含藻量、漂浮物和冰层厚度确定,且不宜小于lm。
3.0.4取水口下缘距湖泊、水库底的高度,应根据底部淤泥成分、泥沙沉积和变迁情况以及底层水质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lm。
4 含藻水给水处理
5 应急处理
5.0.1 以含藻的湖泊、水库或河流为水源的水厂,宜在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规定的一级保护区边界选择水质敏感点,并设置水质突发性污染的预警设施。预警可采用水质模型或生物预警等形式。5.0.2 湖泊、水库水源取水口半径100m范围内,可设置拦截设施(滤布)或其他形式的水华物理隔离区,并应采取机械捞藻等措施。
5.0.3 以湖泊、水库或含藻的河流为水源的水厂,宜在水源厂(站)或水厂设置投加预氧化剂及粉末活性炭的设施。预氧化剂和粉末活性炭投加量可根据水质和试验确定。
5.0.4 当取水口所在水域发生水华,致使出厂水含藻量大幅升高、异嗅异味严重时,除应采取紧急措施加强水厂运行管理外,还应同时加大水处理中的预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聚丙烯酰胺等)、粉末活性炭的投加量,并调节混凝时水的pH值至6.5 7.0。
附录A 藻数量的测定
A.0.1样品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含藻水水样摇匀后倒入1000mL筒形分液漏斗中至1000mL刻度处;
2加入30mL鲁哥氏液(Lugolssolution)摇匀固定,静沉24h后,用虹吸管吸出上清液,直至筒形分液漏斗中剩下(20 25)mL的浓缩液;
3将浓缩液摇匀后移入到50mL带刻度的定量瓶中,然后用吸出的上清液少许冲洗筒形分液漏斗3次,每次的冲洗液一并移入上述定量瓶中;
4读取浓缩液体积V。
A.0.2样品提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左右平移的方式摇动定量瓶200次后立即用0.lmL的移液管从中两次各吸出0.lmL的样品,分别注入两片容积均为0.lmL的计数框中,盖上盖玻片 ;
2计数框内不得有气泡,样品不得溢出计数框。
A.0.3样品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10X40或8X40倍显微镜下进行计数。
2计算应采用下列公式:
1)目镜视野法计数可采用下式

3当同一标本的两次计数值在其算术平均值±10%范围内时,则该算术平均值视为计数结果,否则应重新提取样品计数。
A.0.4藻数量的快速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藻类暴发或遇其他紧急情况需快速测定藻数量时,可采用本方法;
2取1000mL水样通过孔径为(0.020 0.035)mm的浮游生物网,用少量蒸馏水冲洗筛网,冲洗液收集于50mL带刻度的定量瓶中,然后加入0.5mL鲁哥试剂,读取浓缩液体积V; 3采用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第A.0.3条的规定进行样品提取和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