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1.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砌体结构 masonry structure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
2.0.2 配筋砌体 reinforced masonry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统称。
2.0.3 块体 masonry units
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
2.0.4 小型砌块 small block
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简称小砌块。
2.0.5 产品龄期 products age
烧结砖出窑;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混凝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成型后至某一日期的天数。
2.0.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 special mortar for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block
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相匹配的,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施工要求和砌体性能的砂浆,分为适用于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适用于非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
2.0.7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8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category of constuction quality control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2.0.9 瞎缝 blind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0 假缝 suppositious seam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1 通缝 continuous seam
砌体中上下皮块体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0.12 相对含水率 comparatively percentage of moisture
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3 薄层砂浆砌筑法 the method of thin-layer mortar masonry
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的施工方法,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mm~4mm。简称薄灰砌筑法。
2.0.14 芯柱 core column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灌混凝土形成的柱,有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5 实体检测 in-situ inspection
由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工程实体上进行原位检测或抽取试样在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0.3 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3.0.4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3.0.5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3.0.6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0.6);

图3.0.6 基底标高不同时的搭砌示意图(条形基础)
1 混凝土垫层;2 基础扩大部分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7 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3.0.8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9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7 轻质墙体;
8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3.0.10 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3.0.11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3.0.12 尚未施工楼面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12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3.0.12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注:1 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的情况。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有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 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中相应墙、柱的允许自由高度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值;
3 当砌体密度小于1300kg/m3时,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另外验算确定。
3.0.13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3.0.14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
3.0.15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三级,并应按表3.0.15划分。
表3.0.15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注:1 砂浆、混凝土强度离散性大小根据强度标准差确定;
2 配筋砌体不得为C级施工。
3.0.16 砌体结构中钢筋(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规定。
3.0.17 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3.0.18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3.0.1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3.0.20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 不超过250m3砌体;
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3.0.21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0.22 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应小于5确定。
3.0.23 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3.0.24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各相应记录表填写。
4 砌筑砂浆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0.2 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 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0.3 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建筑生石灰》JC/T 479、《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3 石灰膏的用量,应按稠度120mm±5mm计量,现场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可按表4.0.3确定。
表4.0.3 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

4.0.4 拌制砂浆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4.0.5 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按表4.0.5的规定采用。
表4.0.5 砌筑砂浆的稠度

注:1 采用薄灰砌筑法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时,加气混凝土粘结砂浆的加水量按照其产品说明书控制;
2 当砌筑其他块体时,其砌筑砂浆的稠度可根据块体吸水特性及气候条件确定。
4.0.6 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4.0.7 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的质量要求。
4.0.8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4.0.9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
3 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有关规定;
4 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确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
4.0.10 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4.0.1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湿拌砂浆,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根据气候条件采取遮阳、保温、防雨雪等措施,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
4.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注:1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2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3 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作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4.0.13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5 砖砌体工程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7 石砌体工程
8 配筋砌体工程
9 填充墙砌体工程
10 冬期施工
10.0.1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注:1 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
2 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10.0.2 冬期施工的砌体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的有关规定。
10.0.3 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应有完整的冬期施工方案。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10.0.5 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加1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用于检验转入常温28d的强度。如有特殊需要,可另外增加相应龄期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
10.0.6 地基土有冻胀性时,应在未冻的地基上砌筑,并应防止在施工期间和回填土前地基受冻。
10.0.7 冬期施工中砖、小砌块浇(喷)水湿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应浇水湿润;在气温低于、等于0℃条件下砌筑时,可不浇水,但必须增大砂浆稠度;
2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及采用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时,不应对其浇(喷)水湿润;
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当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无法浇水湿润时,如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
10.0.8 拌合砂浆时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
10.0.9 采用砂浆掺外加剂法、暖棚法施工时,砂浆使用温度不应低于5℃。
10.0.10 采用暖棚法施工,块体在砌筑时的温度不应低于5℃,距离所砌的结构底面0.5m处的棚内温度也不应低于5℃。
10.0.11 在暖棚内的砌体养护时间,应根据暖棚内温度,按表10.0.11确定。
表10.0.11 暖棚内的砌体的养护时间

10.0.12 采用外加剂法配制的砌筑砂浆,当设计无要求,且最低气温等于或低于-15℃时,砂浆强度等级应较常温施工提高一级。
10.0.13 配筋砌体不得采用掺氯盐的砂浆施工。
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11.0.1 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5 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6 砌体工程施工记录;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9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10 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1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1.0.2 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11.0.3 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有关规定执行。
11.0.4 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2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处理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附录A 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1 为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表,特列出表A.0.1—1~表A.0.1—5,以供质量验收采用。
表A.0.1-1 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续表A.0.1-1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表A.0.1-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表A.0.1-3 石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表A.0.1-4 配筋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表A.0.1-5 填充墙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A.0.2 对配筋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除应采用表A.0.1—4外,尚应配合采用表A.0.1—1或表A.0.1—2。
A.0.3 对表A.0.1—1~表A.0.1—5中有数值要求的项目,应填写检测数据。
附录B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
B.0.1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应按表B.0.1、表B.0.2判定。
表B.0.1 正常一次性抽样的判定

表B.0.2 正常二次性抽样的判定

注:本表应用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第3.3.14条条文说明
附录C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C.0.1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应按表C.0.1填写。
表C.0.1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