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CJJ/T 163-2011 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069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村庄污 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T 163-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7月13 日
前言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处理技术;5.分散型污水处理;6.集中型污水处理;7.施工与质量验收。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邮编:100085)。
本规程主编单位: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
本规程参编单位: 重庆大学
同济大学
东南大学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杨敏 刘俊新 杭世瑨 陈梅雪
郭雪松 何强 李田 张亚雷
李先宁 马文林 柴宏祥 翟俊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彭永臻 鞠宇平 王淦 尘峰
孙德智 陈少华 罗安程 高大文
贾立敏 唐志坚 高鹏杰
1 总则
1.0.1为实现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目标,满足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规划服务人口在 5000 人以下村庄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包括居民厕所、盥洗和厨房排水等)处理及其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本规程不适用于专业养殖户、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产生的废水的处理。
1.0.3村庄污水处理及其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0.1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以批准的当地水污染治理规划、国家有关村庄整治及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为主要依据,应根据各地村庄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污水的排放与利用等关系,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
3.0.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3村庄生活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确定。
3.0.4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的模式应根据人口、地形地貌、地质特点、住宅分布及污水水质等情况确定,可采用集中型污水处理或分散型污水处理的模式。
3.0.5村庄生活污水的处理应采用适合农村特征并与当地经济状况相适应的污水处理技术。
3.0.6村庄生活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宜以实测为基础分析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宜对当地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
3.0.7村庄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及化粪池应满足防水、防渗功能要求。
3.0.8当采用生物法处理村庄生活污水时,产生的剩余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对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应进行综合利用。
3.0.9当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出水可能与人体接触或有其他安全要求时,应进行消毒处理。
3.0.10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维护管理,污水处理站应配备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3.0.11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划的要求。
3.0.12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与饮用水井等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且不得设置在水井上游。
3.0.13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臭气和噪声不应对人居环境产生影响。
3.0.14 当村庄生活污水水温低于4 ℃ 时,宜采用地埋式构筑物或采用其他保温设施。
3.0.15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池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材质,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也可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
3.0.16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供电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重要地区的污水处理站宜按二级负荷等级设计。
4 处理技术
5 分散型污水处理
5.0.1 村庄分散型污水处理宜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或自然生物处理技术。
5.0.2 当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出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增加自然生物处理技术。
5.0.3 灰水可直接采用人工湿地进行处理后排放或综合利用。
5.0.4 污水进入生物接触氧化池前应进行预沉淀处理,可采用已建成的化粪池或沼气池作为沉淀处理单元,并应满足防水、防渗功能要求。
5.0.5 当以去除COD为目标时,村庄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流程(图5.0.5-1、图5.0.5-2): 
5.0.6 当以去除COD和总氮为目标时,村庄分散型污水处理 设施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流程(图5.0.6):

5.0.7 当排水有消毒要求时,应设置消毒池或使用含氯消毒药片。
6 集中型污水处理
6.0.1当农户集中居住,污水便于统一收集时,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经济比较后,宜采用集中型污水处理模式,统一修建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可采用一体化设备或工程构筑物。
6.0.2村庄集中型污水处理宜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池、生物滤池、氧化沟、厌氧生物膜、人工湿地和稳定塘等技术。
6.0.3 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前应进行预沉淀处理,可采用已建成的化粪池或沼气池作为预沉淀处理单元。化粪池或沼气池应进行防水、防渗功能检查,当达不到相应要求时应进行改造。未经过化粪池或沼气池预处理的污水,宜在污水处理站前增加厌氧和除渣预处理单元。
6.0.4 污水处理站宜设置消毒单元。
6.0.5 污水处理站可根据需要设置调节池。
6.0.6污水处理站的水泵和风机等设备宜采用一用一备。
6.0.7 以 COD 为主要去除目的的污水处理站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生物处理技术为主体的污水处理站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流程(图 6.0.7-1)

2以自然生物处理技术为主体的污水处理站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流程(图6.0.7-2):

6.0.8有总氮去除要求的污水处理站,宜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池、生物滤池、氧化沟或其他技术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物好氧处理单元溶解氧应保持在2.0mg/L以上,生物厌氧(缺氧)处理单元溶解氧应保持在0.5mg/L以下; 2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流程(图6.0.8):

6.0.9以去除COD、总氮和总磷为目的的污水处理站,宜采用生物与自然生物技术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物处理单元中的缺氧/厌氧生物处理单元宜采用生物膜单元;
2好氧生物处理单元宜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池、生物滤池、氧化沟或其他技术;
3自然生物处理单元宜采用人工湿地技术或土地渗滤等,并应以除磷和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为主;
4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流程(图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