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GB 50212-2014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水平,加强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
1.0.3 进入现场的建筑防腐蚀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和质量检验报告或技术鉴定文件。
1.0.4 需现场配制使用的材料应经试验确定。经试验确定的配合比不得任意改变。
1.0.5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当需要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应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1.0.6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使用的材料,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钾水玻璃材料 potash water glass material
以硅酸钾的水溶液为胶结料,缩合磷酸铝为固化剂,硅铝氧化物为粉料和骨料,添加少量辅助材料配制而成的硅酸盐型耐酸耐热材料。
2.0.2 涂层配套 assort of matched coating layer
能相容的各类涂层间在材料选用、结构搭配、涂装工艺等方面合理组合形成的复合涂层。
2.0.3 高压射流 jet flow of high pressure
以高压泵打出高压力低流速水,经过增压管路到达旋转喷嘴,转换为具有很高的冲击动能的低压高流速射流,用以冲击被清洁表面。
3 基本规定
4 基层处理
5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
6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
7 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
8 块材防腐蚀工程
9 喷涂型聚脲防腐蚀工程
10 涂料类防腐蚀工程
11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
12 塑料类防腐蚀工程
13 安全技术
13.0.1 防腐蚀工程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的有关规定。
13.0.2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13.0.3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
13.0.4 化学危险品的贮存和辨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的规定。
13.0.5 现场施工机具设备及设施,使用前应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3.0.6 施工用电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19517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
13.0.7 防腐蚀施工作业场所有害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 Z2.1、《车间空气中溶剂汽油卫生标准》GB 11719、《车间空气中含50%~8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卫生标准》GB 11724、《车间空气中含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卫生标准》GB 1172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726的有关规定。
13.0.8 涂料涂装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的有关规定。
13.0.9 高处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有关规定。
13.0.10 现场动火、受限空间施工和使用压力设备作业等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作业应办理作业批准手续。
2 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围挡和安全标志,并应设专人监护、监控。
3 作业人员应规定统一的操作联络方式。
4 作业结束,应检查并消除隐患后再离开现场。
13.0.11 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的检测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安全,应符合有关产品的安全使用规定。
13.0.12 操作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的有关规定。
14 环境保护技术
14.0.1 防腐蚀施工应建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应编制具体的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14.0.2 施工现场应分开设置生活区、施工区和办公区。
14.0.3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废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各类废物时,应采取覆盖措施。包装物应采用可回收利用、易处置或易消纳的材料。
2 施工现场应工完料净场清,各类废物应按环保要求分类及时清理,并清运出场。
3 危险废物应集中堆放到专用场所,按国家环保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制订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 危险废物应盛装在容器内,装载液体或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应留出100mm以上的空间。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并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5 各类危险废物的处理应与地方环保部门办理处理手续或委托合格(地方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组织集中处理。
6 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规定执行。
14.0.4 施工中粉尘等污染的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或装卸易产生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时,应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2 进行拆除作业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3 搅拌场所应搭设搅拌棚,四周应设围护,并应采取防尘措施。切割作业应选定加工点,并应进行封闭围护。当进行基层表面处理、机械切割或喷涂等作业时,应采取防扬尘措施。
4 大风天气不得从事筛砂、筛灰等工作。
5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14.0.5 施工中对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制订降噪措施。定期对噪声进行测量,并注明测量时间、地点、方法。做好噪声测量记录,超标时应采取措施。
2 在施工场界噪声敏感区域宜选择使用低噪声的设备,也可采取其他降低噪声的措施。
3 机械切割作业的时间,应安排在白天的施工作业时间内,地点应选择在较封闭的室内进行。
4 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
14.0.6 防腐蚀施工中不得对水土产生污染。
15 工程交接
15.0.1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交接,应包括中间交接、隐蔽工程交接和交工验收交接。
15.0.2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部防腐蚀工程项目后,应办理交工验收交接手续。工程未经验收交接,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5.0.3 防腐蚀工程交接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其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应确认下列内容:
1 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规定。
2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
3 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的有关规定时,修补或返修的记录应纳入交工验收交接文件中。
15.0.4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或复验报告。
2 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
3 基层表面处理检查记录。
4 防腐蚀施工记录。
5 中间交接记录。
6 隐蔽工程记录。
7 修补或返工记录。
8 交工验收记录。
15.0.5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的基层表面预处理、隐蔽工程检查、工程中间交接和交工验收交接记录可按表15.0.5-1~表15.0.5-4填写;防腐蚀工程交工验收资料交接汇总可按表15.0.5-5填写。
表15.0.5-1 混凝土基层表面预处理检查记录
表15.0.5-2 钢结构基层表面预处理检查记录
表15.0.5-3 隐蔽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表15.0.5-4 防腐蚀工程交接报告
注:本表格适用于工程中间交接和交工交接时填用。
表15.0.5-5 防腐蚀工程交工验收资料汇总表
附录A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试验方法
附录B 施工配合比
表B.0.1 环氧类材料的施工配合比(质量比)
注:1 除低毒固化剂和乙二胺外,还可用其他胺类固化剂,应优先选用低毒固化剂,用量应按供货商提供的比例或经试验确定。
2 当采用乙二胺时,为降低毒性可将配合比所用乙二胺预先配制成乙二胺丙酮溶液(1:1)。
3 当使用活性稀释剂时,固化剂的用量应适当增加,其配合比应按供货商提供的比例或经试验确定。
4 本表以环氧树脂EP01451-31(E-44)举例。
5 环氧树脂玻璃鳞片胶泥和环氧树脂自流平料与固化剂的配合比由供货商提供或经试验确定。
表B.0.2 乙烯基酯树脂和不饱和聚酯树脂材料的施工配合比(质量比)
注:1 表中括号内的数据用于耐含氟类介质工程。
2 过氧化苯甲酰二丁酯糊引发剂与N,N-二甲基苯胺苯乙烯液促进剂配套;过氧化环己酮二丁酯糊、过氧化甲乙酮引发剂与钴盐(含钴量不小于0.6%)的苯乙烯液促进剂配套。
3 苯乙烯石蜡液的配合比为苯乙烯:石蜡=100:5;配制时,先将石蜡削成碎片,加水苯乙烯中,用水浴法加至60℃,待石蜡完全溶解后冷却至常温,苯乙烯石蜡液应使用在最后一道封面料中。
4 乙烯基酯树脂自流平料与固化剂的配合比,由供货商提供或经试验确定。
5 乙烯基酯树脂和双酚A型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玻璃鳞片胶泥与固化剂的配合比,由供货商提供或经试验确定。
表B.0.3 呋喃树脂类材料的施工配合比(质量比)
表B.0.4 酚醛类材料的施工配合比(质量比)
表B.0.5 钠水玻璃材料的施工配合比
注:1 表中氟硅酸钠用量是按水玻璃中氧化钠含量的变动而调整的,氟硅酸钠纯度按100%计;
2 配比1的填料可选一种使用;
3 耐酸砂浆配合比:钠水玻璃:砂浆混合料=100:340~420耐酸混凝土配合比:钠水玻璃:混凝土混合料=100:490~750。
表B.0.7 聚合物水泥砂浆配合比(质量比)
注:表中所列聚合物配比均是添加助剂后的数值范围。实际配比应根据聚合物供应商提供的配比及现场试验确定。
表B.0.6 钾水玻璃材料的施工配合比
注:1 钾水玻璃胶泥粉已含有钾水玻璃的固化剂和其他外加剂;
2 普通型钾水玻璃胶泥应采用普通型的胶泥粉;密实型钾水玻璃胶泥应采用密实型的胶泥粉。
表B.0.8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质量比)
| 种类 | 粉料和骨料混合物 | 沥青(%) |
| 沥青砂浆 | 100 | 11~14 |
| 细粒式沥青混凝土 | 100 |
8~10 |
| 中粒式沥青混凝土 | 100 | 7~9 |
注:本表是采用平板振动器振实的沥青用量,当采用碾压机或热滚筒压实时,沥青用量应适当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