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CJJ/T 110-2017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卫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民用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
1.0.3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设备、辅助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卫生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1.0.4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水质、水量和水压
3.0.1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
3.0.2 最高日直饮水定额可按表3.0.2采用。
表3.0.2 最高日直饮水定额(qd)
注:1 本表中定额仅为饮用水量;
2 经济发达地区的居民住宅楼可提高至4L/(人·d)~5L/(人·d);
3 最高日直饮水定额亦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3.0.3 直饮水专用水嘴额定流量宜为0.04L/s~0.06L/s。
3.0.4 直饮水专用水嘴最低工作压力不宜小于0.03MPa。
4 水处理
4.0.1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
4.0.2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应依据原水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处理后的出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
4.0.3 水处理工艺流程应合理,并应满足处理设备节能、自动化程度高、布置紧凑、管理操作简便、运行安全可靠等要求。
4.0.4 深度净化处理应根据处理后的水质标准和原水水质进行选择,宜采用膜处理技术。
4.0.5 不同的膜处理应相应配套预处理、后处理和膜的清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处理可采用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精密过滤器、钠离子交换器、微滤、KDF处理、化学处理或膜过滤等;
2 后处理可采用消毒灭菌或水质调整处理;
3 膜的清洗可采用物理清洗或化学清洗,可根据不同的膜组件及膜污染类型进行系统配套设计。
4.0.6 水处理消毒灭菌可采用紫外线、臭氧、氯、二氧化氯、光催化氧化技术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紫外线消毒时,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40mJ/cm2。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 19837的规定。
2 采用臭氧消毒时,管网末梢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应小于0.01mg/L。
3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管网末梢水中二氧化氯残留浓度不应小于0.01mg/L。
4 采用氯消毒时,管网末梢水中氯残留浓度不应小于0.01mg/L。
5 采用光催化氧化技术时,应能产生羟基自由基。
6 消毒方法可组合使用。
7 消毒灭菌设备应安全可靠,投加量精准,并应有报警功能。
4.0.7 深度净化处理系统排出的浓水宜回收利用。
5 系统设计
5.0.1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5.0.2 建筑物内部和外部供回水系统的形式应根据小区总体规划和建筑物性质、规模、高度以及系统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等条件确定。
5.0.3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供水宜采用下列方式:
1 调速泵供水系统,调速泵可兼作循环泵;
2 处理设备置于屋顶的水箱重力式供水系统,系统应设循环泵。
5.0.4 净水机房应单独设置,且宜靠近集中用水点。
5.0.5 高层建筑管道直饮水供水应竖向分区,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各分区最低饮水嘴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2 公共建筑各分区最低饮水嘴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0MPa;
3 各分区最不利饮水嘴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的要求。
5.0.6 居住小区集中供水系统可在净水机房内设分区供水泵或设不同性质建筑物的供水泵,或在建筑物内设减压阀竖向分区供水。
5.0.7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设计应没循环管道,供回水管网应设计为同程式。
5.0.8 建筑物内高区和低区供水管网的回水管连接至同一循环回水干管时,高区回水管上应设置减压稳压阀。并应保证各区管网的循环。
5.0.9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宜采用定时循环,供配水系统中的直饮水停留时间不应超过12h。
5.0.10 配水管网循环立管上端和下端应设阀门,供水管网应设检修阀门。在管网最低端应设排水阀,管道最高处应设排气阀。排气阀处应有滤菌、防尘装置。排水阀和排气阀设置处不得有死水存留现象,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
5.0.11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回水宜回流至净水箱或原水水箱。回流到净水箱时,应在消毒设施前接入。采用供水泵兼作循环泵使用的系统时,循环回水管上应设置循环回水流量控制阀。
5.0.12 居住小区集中供水系统中,每幢建筑的循环同水管接至室外回水管之前宜采用安装流量平衡阀等措施。
5.0.13 不循环的支管长度不宜大于6m。
5.0.14 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除敷设在建筑垫层内的管道外均应做隔热保温处理。
5.0.15 管材、管件和计量水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材应选用不锈钢管、铜管等符合食品级要求的优质管材;
2 室内分户计量水表应采用直饮水水表,宜采用IC卡式、远传式等类型的直饮水水表;
3 应采用直饮水专用水嘴;
4 系统中宜采用与管道同种材质的管件及附配件。
5.0.16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供水末端为三个及以上水嘴串联供水时,宜采用局部环状管路,双向供水。
6 系统计算与设备选择
6.0.1 系统最高日直饮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d——系统最高日直饮水量(L/d);
N——系统服务的人数(人);
qd——最高日直饮水定额[L/(d·人)]。
6.0.2 体育场馆、会展中心、航站楼、火车站、客运站等类型建筑的瞬时高峰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居住类及办公类建筑瞬时高峰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s——瞬时高峰用水量(L/s);
q0——水嘴额定流量(L/s);
m——瞬时高峰用水时水嘴使用数量。
6.0.3 瞬时高峰用水时水嘴使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n——不多于m个水嘴同时用水的概率;
p——水嘴使用概率;
k——中间变量;
n——水嘴数量。
瞬时高峰用水时水嘴使用数量m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水嘴数量n≤12个时,应按表6.0.3-1选取;
2)当水嘴数量n>12个时,可按表6.0.3-2选取;
表6.0.3-1 水嘴数量不大于12个时瞬时高峰用水水嘴使用数量
| 水嘴数量n(个) |
1 | 2 | 3~8 | 9~12 |
| 使用数量m(个) | 1 | 2 | 3 | 4 |
表6.0.3-2 水嘴数量大于12个时瞬时高峰用水水嘴使用数量 单位:个
注:用插值法求得m。
3)当np≥5并且满足n(1—p)≥5时,可按简化计算:
6.0.4 水嘴使用概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α——经验系数,住宅楼、公寓取0.22,办公楼、会展中心、航站楼、火车站、客运站取0.27,教学楼、体育场馆取0.45,旅馆、医院取0.15。
6.0.5 定时循环时,循环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x——循环流量(L/h);
V——循环系统的总容积(L),包括供回水管网和净水水箱容积;
T1—循环时间(h),不宜超过4h。
6.0.6 供回水管道内水流速度宜符合表6.0.6的规定。
表6.0.6 供回水管道内水流速度
| 管道公称直径 | 水流速度(m/s) |
| ≥32 |
1.0~1.5 |
| <32 | 0.6~1.0 |
注:循环回水管道内的流速宜取高限。
6.0.7 流出节点的管道有2个及以上水嘴且使用概率不一致时,可按其中的一个概率值计算,其他概率值不同的管道,其负担的水嘴数量需经过折算再计入节点上游管段负担的水嘴数量之和。折算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e——水嘴折算数量;
pe——新的计算概率值。
6.0.8 净水设备产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j——净水设备产水量(L/h);
T2——最高日设计净水设备累计工作时间,可取10h~16h。
6.0.9 变频调速供水系统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b——水泵设计流量(L/s)。
2 水泵设计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b——水泵设计扬程(m);
h0——最低工作压力(m);
Z——最不利水嘴与净水箱(槽)最低水位的几何高差(m);
∑h——最不利水嘴到净水箱(槽)的管路总水头损失(m)。其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6.0.10 净水箱(槽)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j——净水箱(槽)有效容积(L);
kj——容积经验系数,一般取0.3~0.4。
6.0.11 原水调节水箱(槽)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y——原水调节水箱(槽)容积(L)。
6.0.12 原水水箱(槽)的进水管管径宜按净水设备产水量设计,并应根据反洗要求确定水量。当进水管的供水能力满足预处理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原水水箱(槽)可不设置。
7 净水机房
7.0.1 净水机房应保证通风良好。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7.0.2 净水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小于540lx,其他场所照度不应小于100lx。
7.0.3 净水设备宜按工艺流程进行布置,同类设备应相对集中布置。机房上方不应设置卫生间、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除生活饮用水以外的其他管道不得进入净水机房。
7.0.4 净水机房的隔振防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7.0.5 净水机房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
2 地面、墙壁、吊顶应采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
3 地面应设间接排水设施;
4 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应有锁闭装置,并应设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措施。
7.0.6 净水机房应配备空气消毒装置。当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时,紫外线灯应按1.5W/m3吊装设置,距地面宜为2m。
7.0.7 净水机房宜设置更衣室,室内宜设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及洗手盆。
7.0.8 净水机房应配备主要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宜设置化验室;宜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水质监测点。
7.0.9 净水箱(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溢流管;
2 应设置空气呼吸阀。
7.0.10 饮用净水化学处理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的规定。
7.0.11 净水处理设备的启停应由水箱中的水位自动控制。
7.0.12 净水机房内消毒设备采用臭氧消毒时,应设置臭氧尾气处理装置。
8 水质检验
8.0.1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表8.0.1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注:日常检查中可使用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控水质变化,对水质的突然变化作出预警。
8.0.2 水样采集点设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周检验项目的水样采样点应设置在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原水入口处、处理后的产品水总出水点、用户点和净水机房内的循环回水点;
2 系统总水嘴数不大于500个时应设2个采样点;500个~2000个时,每500个应增加1个采样点;大于2000个时,每增加1000个应增加1个采样点。
8.0.3 当遇到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时,应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工程;
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
3 改变水处理工艺;
4 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8.0.4 检验报告应全面、准确、清晰,并应存档。
9 控制系统
9.0.1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制水和供水系统宜设手动和自动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运行应安全可靠,应设置故障停机、故障报警装置,并宜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运行。
9.0.2 水处理系统配备的检测仪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备水量、水压、液位等实时检测仪表;
2 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的特点,宜配置水温、pH值、余氯、余臭氧、余二氧化氯等检测仪表;
3 宜设有SDI仪测量口及SDI仪。
9.0.3 宜选择配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并监测浑浊度、pH值、总有机碳、余氯、二氧化氯、重金属等指标。
9.0.4 净水机房监控系统中应有各设备运行状态和系统运行状态指示或显示,应依照工艺要求按设定的程序进行自动运行。
9.0.5 监控系统宜能显示各运行参数,并宜设水质实时检测网络分析系统。
9.0.6 净水机房电控系统中应对缺水、过压、过流、过热、不合格水排放等问题有保护功能,并应根据反馈信号进行相应控制、协调系统的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