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JGJ/T 77-20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通知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
现批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77—2010,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同时废止。
1 总则
1.0.1 为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的评价。
1.0.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企业。
2.0.2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3 安全生产条件 condition of work safety
满足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
2.0.4 核验 verify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日常的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常态进行复核、追溯。
2.0.5 危险源 hazard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 评价内容
4 评价方法
4.0.1 施工企业每年度应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考核评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再进行复核评价:
1 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 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后;
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4 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4.0.2 施工企业考核自评应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参与。
4.0.3 评价人员应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每次评价不应少于3人。
4.0.4 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量化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施工企业无施工现场时,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中表A-1~表A-4进行评价;
2 当施工企业有施工现场时,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中表A-1~表A-5进行评价;
3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依据自评价之月起前12个月以来的情况,施工现场应依据自开工日起至评价时的安全管理情况;
4 施工现场评价结论,应取抽查及核验的施工现场评价结果的平均值,且其中不得有一个施工现场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4.0.5 抽查及核验企业在建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抽查在建工程实体数量,对特级资质企业不应少于8个施工现场;对一级资质企业不应少于5个施工现场;对一级资质以下企业不应小于3个施工现场;企业在建工程实体少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则应全数检查;
2 核验企业所属其他在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核验总数不应少于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总数的50%。
4.0.6 抽查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在建施工现场,应按事故等级或情节轻重程度,在本标准第4.0.5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4个在建工程项目;应增加核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总数的10%~30%。
4.0.7 对评价时无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应在企业有在建工程项目时,再次进行跟踪评价。
4.0.8 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应按评定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进行,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满分分值均应为100分;
2 在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能力时,应采用加权法计算,权重系数应符合表4.O.8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评价。

4.0.9 各评分表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评分表的实得分数应为各评定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2 评分表中的各个评定项目应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数;
3 项目遇有缺项的,其评分的实得分应为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与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之和比值的百分数。
5 评价等级
5.0.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定应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有在建工程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定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2 对无在建工程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定宜分为基本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5.0.2 考核评价等级划分应按表5.O.2核定。
表5.0.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划分





附录A 旋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
附录A 旋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
















附录B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附录B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