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2014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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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11-24 10: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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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2014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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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管理,规范概(估)算编制规则和 计算方法,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关于印发<建筑 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13]44 号), 结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特点和近年来的实际情况,在水利部水总 [2003]67 号文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形成 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文件的编制。
三、本规定应与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配套使用。当定额子目缺项借用其他 行业定额计价时,其编制方法、计价格式和取费标准应执行本规定。
四、编制的概(估)算价格水平应与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价格水平保持一致。
五、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2014年修订稿.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