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收费标准 - 政策文件]
发表于:2022-11-24 10: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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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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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适应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水土保持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3〕67号),结合重庆市近年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它是重庆市编制和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的依据。
2.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审批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公路、铁路、机场、工厂建设、水工程、港口码头、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管道工程、国防工程、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城镇建设、地质勘探、考古、生态移民、荒地开发、林木采伐等一切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项目。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编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
3.本规定应与《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配套使用。当定额子目缺项需借用其他行业定额计价时,其编制方法、计价格式和取费标准应执行本规定。
4.重庆市范围内核准或备案制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算文件编制的格式和编制方法按本规定执行,其基础单价和定额子目可参考本规定和《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
5.独立费用中技术咨询费按本规定执行,工程管理费按行业相关规定将工程费并入主体工程统一计取或按本规定独立计取。
6.工程概(估)算应按编制年国家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主体工程有调整时,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应随主体进行调整。
7.本规定由重庆市水利局会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
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