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巴河县农业生产取水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2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哈巴河县农业生产取水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2日
哈巴河县农业生产取水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哈巴河县农业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建立合理、适应实际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及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保证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定、收取和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地区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阿地发改收费〔2015〕26号)和《关于同意哈巴河县农业供水成本水价调整的批复》(哈政发〔20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征收水费范围为哈巴河县行政范围内所有耕地(包括私人农场、非农企业承包地)的用水户。
第三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维修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凡经过水利工程设施调节的地表水、地下水都具有商品属性,均应实行有偿供水,都要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等条例,哈巴河县实行供水前收费,见票供水,水价执行哈政发〔2020〕114号文件中规定执行2015年水利工程成本水价0.0891元/立方米,根据地区下达综合定额570立方米/亩指标,哈巴河县水费征收按灌溉方式收取水费定额分别为600立方米/亩、500立方米/亩(同时执行差异化水价),实行见票供水、按方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合同内、外土地界定标准
合同内土地是指:哈巴河县二轮承包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具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确权证和草原证为依据。
合同外土地是指:除合同内土地外的其他耕地。
(二)常规灌溉(定额600立方米/亩)
收费标准:合同内土地0.0891元×600亩=53.46元/亩
合同外土地0.1782元×600亩=106.92元/亩
(三)高效节水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
收费标准:合同内土地0.0891元×500亩=44.55元/亩
合同外土地0.1782元×500亩×2倍=89.1元/亩
(四)其他收费标准
1、二轮承包、牧民定居外的耕地、饲草料地(包括私人农场、非农企业承包地),根据区域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在优先保证合同内土地灌溉的基础上给予供水,推行差异化水价。哈巴河县执行差异化水价=2倍成本水价,即:0.0891元/立方米×2倍=0.1782元/立方米
2、下潮地(2水含2水以下)、自然沟取水灌溉的按低定额收取水费;
3、河谷地、水库(塔勒德水库、东塔勒德水库)灌溉用水按灌溉次数征收水费;
4、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业机电井、大口井可正常取水灌溉,按正常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5、退耕还林、沙棘地如有套种,按套种作物征收水费(自2019年起,种植沙棘的以新种沙棘当年为基准年,三年不收取水费,以此类推);
6、各用水村、企业、承包户在供水前上报供水计划面积表且签订供水协议,瞒报、漏报的水利部门将不予供水;
7、斗、农渠供水前由各乡(镇)协调渠道维护清理完,由基层水管单位验收完后即可供水。
8、合同外土地种植打瓜、食葵按常规灌执行4倍差异化水价征收水费。
第四条 水费主要由各乡(镇)水资源中心收取,收取时必须开具水费专用税务统一票据。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各行政村要协助乡(镇)水资源中心共同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第五条 县水资源中心实行先交费、后供水,对于逾期不交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规定,供水单位可停止供水。
第六条 水资源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加强水费使用管理,建立水费征收台账,收取的水费统一上缴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工程范围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更新改造支出、自收自支人员工资,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水资源中心年初应编制水费使用当年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依据预算严格执行,年终应编制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水利、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将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水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哈巴河县人民政府对本办法有解释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哈巴河县农业生产取水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