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JGJ 116-2009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使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做到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制定本规程。
注:抗震安全,指加固后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能够达到不低于其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
1.0.2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经抗震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现有建筑的设计及施工。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
注:本规程以下“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1.0.5 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及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2 抗震加固的方案、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规则的现有建筑,宜使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对称。
2 对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3 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并应计入不利场地的影响。
4 加固方案应结合原结构的具体特点和技术经济条件的分析,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5 加固方案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6 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2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采用设计规范方法验算时,也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3.0.4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宜计入加固后仍存在的构造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按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结构,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A、B类建筑结构,其设计特征周期、原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下列“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
1 A类建筑,加固后的构件仍应依据其原有构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值采用;新增钢筋混凝土构件、砌体墙体可仍按原有构件对待。
2 B类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3.0.5 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其他各种加固材料和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0.6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 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4 地基和基础
4.0.1 本章适用于存在软弱土、液化土、明显不均匀土层的抗震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地基和基础。不利地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划分。
4.0.2 抗震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影响,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其中,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应按加固后的情况计算,而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仍按加固前取值。
4.0.3 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10%以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2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以上时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4.0.4 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 基础顶面、侧面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
2 沿基础顶部增设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基础上。
4.0.5 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对乙类和丙类设防的建筑,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降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中等时,对乙类设防的B类建筑,宜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4.0.6 为消除液化沉降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选用下列措施:
1 桩基托换:将基础荷载通过桩传到非液化土上,桩端(不包括桩尖)伸入非液化土中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压重法:对地面标高无严格要求的建筑,可在建筑周围堆土或重物,增加覆盖压力。
3 覆盖法:将建筑的地坪和外侧排水坡改为钢筋混凝土整体地坪。地坪应与基础或墙体锚固,地坪下应设厚度为300mm的砂砾或碎石排水层,室外地坪宽度宜为4~5m。
4 排水桩法:在基础外侧设碎石排水桩,在室内设整体地坪。排水桩不宜少于两排,桩距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l. 5m。
5 旋喷法:穿过基础或紧贴基础打孔,制作旋喷桩。桩长应穿过液化层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层上。
4. 0. 7 对液化地基、软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 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2 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埋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3 用钢筋网砂浆面层等加固砌体墙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