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JGJ 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地基处理的设计和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1.0.3 地基处理除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外,尚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
1.0.4 建筑工程地基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3.0.1 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搜集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上部结构及基础设计资料等;
2 结合工程情况,了解当地地基处理经验和施工条件,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尚应了解其他地区相似场地上同类工程的地基处理经验和使用情况等;
3 根据工程的要求和采用天然地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地基处理的目的和处理后要求达到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
4 调查邻近建筑、地下工程、周边道路及有关管线等情况;
5 了解施工场地的周边环境情况。
3.0.2 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选用地基处理或加强上部结构与地基处理相结合的方案。
3.0.3 地基处理方法的确定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使用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土质条件、地下水特征、环境情况和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包括选择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
2 对初步选出的各种地基处理方案,分别从加固原理、适用范围、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对比,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
3 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应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以及该种地基处理方法在本地区使用的成熟程度,在场地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如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查明原因,修改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案。
3.0.4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而需要对本规范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面积压实填土地基,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对于压实系数大于0.95、黏粒含量ρc≥10%的粉土,可取1.5,对于干密度大于2.1t/m3的级配砂石可取2.0;
2 其他处理地基,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1.0。
3.0.5 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 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3.0.6 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验算,应同时满足轴心荷载作用和偏心荷载作用的要求。
3.0.7 处理后地基的整体稳定分析可采用圆弧滑动法,其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0。散体加固材料的抗剪强度指标,可按加固体材料的密实度通过试验确定;胶结材料的抗剪强度指标,可按桩体断裂后滑动面材料的摩擦性能确定。
3.0.8 刚度差异较大的整体大面积基础的地基处理,宜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共同作用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
3.0.9 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以及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成桩质量和承载力评价。
3.0.10 采用多种地基处理方法综合使用的地基处理工程验收检验时,应采用大尺寸承压板进行载荷试验,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0。
3.0.11 地基处理所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类别符合有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与使用的要求。
3.0.12 地基处理施工中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和监测,并做好施工记录;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施工结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
4 换填垫层
5 预压地基
6 压实地基和夯实地基
7 复合地基
8 注浆加固
9 微型桩加固
10 检验与监测
附录A 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要点
A.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确定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和注浆加固等处理后地基承压板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土层的承载力和变形参数。
A.0.2 平板静载荷试验采用的压板面积应按需检验土层的厚度确定,且不应小于1.0m2 ,对夯实地基,不宜小于2.0m2 。
A.0.3 试验基坑宽度不应小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3倍。应保持试验土层的原状结构和天然湿度。宜在拟试压表面用粗砂或中砂层找平,其厚度不超过20mm。基准梁及加荷平台支点(或锚桩)宜设在试坑以外,且与承压板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m。
A.0.4 加荷分级不应少于8级。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2倍。
A.0.5 每级加载后,按间隔10min、10min、10min、15min、15min,以后为每隔0.5h测读一次沉降量,当在连续2h内,每小时的沉降量小于0.1mm时,则认为已趋稳定,可加下一级荷载。
A.0.6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可终止加载,当满足前三种情况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定为极限荷载:
1 承压板周围的土明显地侧向挤出;
2 沉降s急骤增大,压力-沉降曲线出现陡降段;
3 在某一级荷载下,24h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标准;
4 承压板的累计沉降量已大于其宽度或直径的6%。
A.0.7 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压力-沉降曲线上有比例界限时,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
2 当极限荷载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荷载值的2倍时,取极限荷载值的一半。
3 当不能按上述两款要求确定时,可取s/b=0.01所对应的荷载,但其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量的一半。承压板的宽度或直径大于2m时,按2m计算。
注:s为静载荷试验承压板的沉降量;b为承压板宽度。
A.0.8 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不应少于3点,各试验实测值的极差不超过其平均值的30%时,取该平均值作为处理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极差过大的原因,需要时应增加试验数量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
附录B 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要点
B.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单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和多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
B.0.2 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用于测定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复合土层的承载力。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承压板应具有足够刚度。单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可用圆形或方形,面积为一根桩承担的处理面积;多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可用方形或矩形,其尺寸按实际桩数所承担的处理面积确定。单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桩的中心(或形心)应与承压板中心保持一致,并与荷载作用点相重合。
B.0.3 试验应在桩顶设计标高进行。承压板底面以下宜铺设粗砂或中砂垫层,垫层厚度可取100mm~150mm。如采用设计的垫层厚度进行试验,试验承压板的宽度对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应采用基础的设计宽度,对大型基础试验有困难时应考虑承压板尺寸和垫层厚度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垫层施工的夯填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B.0.4 试验标高处的试坑宽度和长度不应小于承压板尺寸的3倍。基准梁及加荷平台支点(或锚桩)宜设在试坑以外,且与承压板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m。
B.0.5 试验前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防止试验场地地基土含水量变化或地基土扰动,影响试验结果。
B.0.6 加载等级可分为(8~12)级。测试前为校核试验系统整体工作性能,预压荷载不得大于总加载量的5%。最大加载压力不应小于设计要求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B.0.7 每加一级荷载前后均应各读记承压板沉降量一次,以后每0.5h读记一次。当1h内沉降量小于0.1mm时,即可加下一级荷载。
B.0.8 当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可终止试验:
1 沉降急剧增大,土被挤出或承压板周围出现明显的隆起;
2 承压板的累计沉降量已大于其宽度或直径的6%;
3 当达不到极限荷载,而最大加载压力已大于设计要求压力值的2倍。
B.0.9 卸载级数可为加载级数的一半,等量进行,每卸一级,间隔0.5h,读记回弹量,待卸完全部荷载后间隔3h读记总回弹量。
B.0.10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压力-沉降曲线上极限荷载能确定,而其值不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比例界限;当其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
2 当压力-沉降曲线是平缓的光滑曲线时,可按相对变形值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沉管砂石桩、振冲碎石桩和柱锤冲扩桩复合地基,可取s/b或s/d等于0.01所对应的压力;
2)对灰土挤密桩、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b或s/d等于0.008所对应的压力;
3)对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或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对以卵石、圆砾、密实粗中砂为主的地基,可取s/b或s/d等于0.008所对应的压力;对以黏性土、粉土为主的地基,可取s/b或s/d等于0.01所对应的压力;
4)对水泥土搅拌桩或旋喷桩复合地基,可取s/b或s/d等于0.006~0.008所对应的压力,桩身强度大于1.0MPa且桩身质量均匀时可取高值;
5)对有经验的地区,可按当地经验确定相对变形值,但原地基土为高压缩性土层时,相对变形值的最大值不应大于0.015;
6)复合地基荷载试验,当采用边长或直径大于2m的承压板进行试验时,b或d按2m计;
7)按相对变形值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压力的一半。
注:s为静载荷试验承压板的沉降量;b和d分别为承压板宽度和直径。
B.0.11 试验点的数量不应少于3点,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平均值为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需要时应增加试验数量,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工程验收时应视建筑物结构、基础形式综合评价,对于桩数少于5根的独立基础或桩数少于3排的条形基础,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取最低值。
附录C 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静载荷试验要点
C.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
C.0.2 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C.0.3 试验提供的反力装置可采用锚桩法或堆载法。当采用堆载法加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载支点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 堆载的支墩位置以不对试桩和基准桩的测试产生较大影响确定,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 堆载量大时,可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支点;
4 试验反力装置的承重能力应满足试验加载要求。
C.0.4 堆载支点以及试桩、锚桩、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C.0.5 试压前应对桩头进行加固处理,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强度高的桩,桩顶宜设置带水平钢筋网片的混凝土桩帽或采用钢护筒桩帽,其混凝土宜提高强度等级和采用早强剂。桩帽高度不宜小于1倍桩的直径。
C.0.6 桩帽下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的桩顶标高及地基土标高应与设计标高一致,加固桩头前应凿成平面。
C.0.7 百分表架设位置宜在桩顶标高位置。
C.0.8 开始试验的时间、加载分级、测读沉降量的时间、稳定标准及卸载观测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C.0.9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当荷载-沉降(Q-s)曲线上有可判定极限承载力的陡降段,且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2
≥2,且经24h沉降尚未稳定;
3 桩身破坏,桩顶变形急剧增大;
4 当桩长超过25m,Q-s曲线呈缓变形时,桩顶总沉降量大于60mm~80mm;
5 验收检验时,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注:△s n——第n级荷载的沉降增量;△s n+1——第n+1级荷载的沉降增量。
C.0.10 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荷载-沉降(Q-s)曲线和其他辅助分析所需的曲线;
2 曲线陡降段明显时,取相应于陡降段起点的荷载值;
3 当出现本规范第C.0.9条第2款的情况时,取前一级荷载值;
4 Q-s曲线呈缓变型时,取桩顶总沉降量s为40mm所对应的荷载值;
5 按上述方法判断有困难时,可结合其他辅助分析方法综合判定;
6 参加统计的试桩,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设计可取其平均值为单桩极限承载力;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需要时应增加试桩数量。工程验收时应视建筑物结构、基础形式综合评价,对于桩数少于5根的独立基础或桩数少于3排的条形基础,应取最低值。
C.0.11 将单桩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2,为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