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小店区水土保持监督站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公示
太原市小店区水土保持监督站是小店区人民政府设立、小店区水务局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承担小店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四条、《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5〕87号)第十四条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226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及标准等内容在小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五条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5〕87号)第五条
二 收费标准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226号)第一条规定: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 征收范围
1. 在小店区区域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 征收主体
太原市小店区水土保持监督站
五 征收程序
1 缴纳义务人向小店区水土保持监督站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2 小店区水土保持监督站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内容包括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3 缴纳义务人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 小店区水土保持监督站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六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 监督举报电话
太原市小店区水务局 0351-7176626
特此公示
2017 年 3 月 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