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娄烦县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的公示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5〕87号);
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
二、收费范围及标准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计征;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免征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收费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娄烦县水务局
2020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