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卫科教发〔2021〕1号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共同设立,以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展潜力的临床专科、以及省属科研院(所)或者市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重点专科(实验室)为范围,以促进能力建设、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的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财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安徽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机制,并适当向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倾斜。
第五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各级财政补助或多渠道资金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成立安徽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专科发展等情况,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指导、管理、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徽省医学科学研究院,承担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归口,省、市卫生健康委作为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获得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单位,须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本单位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项目类别。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包括临床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实验室),设立优先发展项目、一般项目2个类别。
优先发展项目:主要用于已通过先期安徽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验收的三级甲等医院专科建设,以“建设全国一流专科”为目标,按照医院的功能定位,推动重点专科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从重点专科的二级和三级专科中选定重点技术、重点病种优先发展,发挥带动辐射作用。一般项目:主要用于三级医院、委属科研院(所)、市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专科(实验室)建设9以“建设区域高水平专科”为目标,建设我省临床、基础、公共卫生一级和二级专科中有重点发展需求的专科(实验室),提升区域专科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业。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置项目专业。如有特殊情况可结合卫生健康服务工作实际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数量。原则按照财政投入情况、申报情况统筹设置每批项目数量,并按照因素分配法确定优先发展项目指标分配。
第四章 申报与评估
第十三条 自2021年起,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每3年申报一次。申报周期内已获得国家级重点专科、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且在建设周期内的专科,原则上不参与新一轮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卫生健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各项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2.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对专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有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
3.专科整体实力强,或者具有为其他专科提供支撑服务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应用转化能力、发展潜力和区域辐射能力。
4.申报项目所在科室近两年无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以及生物安全事故。
5.申报临床重点专科的应具有较强的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本单位参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本专科参与DRGs绩效评价作为申报重要参考条件和评价指标,社会办医机构参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及DRGs绩效评价指标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优先发展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为三级甲等医院,本专科为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点或联合培养基地,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以上,或近3年举办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数量》3个。
2.近3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级科研项目》4个,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个。
3.近5年,参与制定已发布的国家级诊疗规范、指南或行业标准、临床路径,或本专科有省级以上医疗质控中心专家,或国家级专科学会担任常委以上职务或省级专科分会担任主委。
4.已通过“十二五”、“十三五”安徽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验收的专科。
(三)申报一般项目(临床)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为三级医院,本专科为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点或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近3年接受外单位培训进修3个月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
2.近3年举办有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个,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3个。
3.本专科有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专家成员或在省级以上学会及分会担任主委、副主委。
(四)申报一般项目(基础研究、公共卫生)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为委属科研院(所)、市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或在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慢性病综合管理、职业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生物安全、食品营养以及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领域优势明显,研究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省内前列。
2.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近3年承担过市厅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核心期刊以上科技论文。
3.以实验室为主体申报的重点专科必须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实验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不同项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的项目及项目预算应当经过单位业务、财务、设备、伦理等部门审核,并符合有关财务、预算、资产、设备等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各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申报。按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价标准,组织对申报的重点专科进行初审,并对拟推荐的单位和项目公示后,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数量择优推荐上报。委属单位和省管医院经单位初评后推荐上报。
第十八条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评估专家组,依据相关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价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价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专科基本条件、专科技术队伍、专科服务能力与水平、科研与教学、专科辐射能力等内容,并以专科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制定年度项目绩效目标,按时完成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因合理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最多延长1年。
第二十一条 委属单位及省管医院承担的建设项目经费由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建设周期内每年按照一定标准予以经费支持,连续3年。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预算,单位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重点专科承担单位为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可积极向同级政府部门争取支持。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技术推广、实验材料费支出等。
(一)设备购置支出。指为完成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设备购置支出不得超过30%。
(二)人才队伍建设支出。指为完成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人才进修培训等支出。
(三)技术推广支出。指为完成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技术推广应用、科研、技术培训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申请项目内容变更: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
(二)国家或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设计必须作相应修改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并符合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要求的。
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或者经费使用过半的,不得再进行项目内容变更。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内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市级以下机构同时向项目主管单位备案。申请材料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变更原因、原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变更后项目计划书及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结合我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整体工作要求,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经审核同意变更的项目单位,按照审核意见对项目计划、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将最终项目计划书报办公室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调整预算。
第二十六条 因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自身因素导致不再具备实施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开展条件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收回剩余资金;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任务未启动实施的,收回全部资金。
第二十七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可注有“安徽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字样。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产生的临床技术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我省及各地、各单位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规定执行。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执行所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单位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章 审核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上一年度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等,每年度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相关表格作为附件一同提交。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绩效目标执行管理情况,对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核,重点审核年度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年度审核中,发现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执行进度、结果产出与预期目标不符合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提交说明,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重点评估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自评报告,提出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接到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和验收结论等。结果在全省通报,并作为下批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自评报告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项目单位下一批次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针对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定期开展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第三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项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卫生健康、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下一批次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七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完成后,终期验收不合格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下一批次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八条 建立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取消该单位当年和下一批次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加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验收的专家,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的,取消其评估、验收专家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