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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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新出〔2021〕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管主办单位:

   现将《安徽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2021年1月6日

 

 

安徽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连续性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主管主办责任制。主管主办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其主管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和质量以及保密工作负责。主管单位是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即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主管主办单位可以是同一机构。

第四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制度。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实行《准印证》核发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活动。

第五条  申请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具体为:

1.省直机关、中央驻皖单位可申办一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2.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可申办一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3.经教育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大专及以上院校可申办一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4.除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投资理财咨询等行业外,大中型企业可申办一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5.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保护价值,或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民族品牌、精品国萃、特种产业等相关单位,可申办一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6.省市县社会团体、县级以下(含县级)单位、大专以下院校原则上不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7.其他因特殊需要申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从严审批。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审批程序。

中央及省直机关在肥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通过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核发《准印证》。

第八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编印、承印,变更《准印证》核准项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名称、承印单位、印刷期数、印刷数量、开本等《准印证》核准项目变更的,须填写《安徽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项目变更申请表》,并按审批程序办理《准印证》核准项目的变更。

(二)除因机构改革撤销、转隶、合并或更名等情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不得变更。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可出增期。增期应按《准印证》审批程序办理。增期的内容应与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本、发送对象、印数应与《准印证》批准项目一致。

第九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承印单位须为省内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还须验证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须在每期印刷完毕后10日内送交样本4份,分别寄送省新闻出版局和所在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2份存档。

第十一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编印,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擅自超范围发送、违规公开或变相公开征订发行,不得通过网络、微信

公众号等方式传播;不得擅自增期或合期,不得收取费用、刊登广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用《准印证》编印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合办”等形式编印和发送。

第十二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审读制度。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读工作。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审读,在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申请时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一次审读综合报告。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出版物进行审读,定期对一段时间内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保密审查,在延续其《准印证》有效期申请时提交审读审查报告。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保密审查制度、阅评制度,定期完成审查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调阅、检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的审查阅评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质量进行以下三项抽查:

(一)内容质量。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和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二)编校质量。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报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差错率的计算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署《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中《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三)印刷质量。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质量包括单册(单份)印刷质量和批印刷质量。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及规定的,其印刷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印刷质量为不合格。

抽查结果三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三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责令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延续《准印证》有效期重新核发制度。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审核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延期申请的,原《准印证》自动失效,予以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

(一)主管主办单位未履行监管编印责任,导致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现重大内容差错或引发负面舆情的。

(二)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整改没有明显效果的。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停止编印的。

第十五条  延续《准印证》有效期重新核发程序。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填写由省新闻出版局印制的《安徽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申请表》和年度自检报告,经其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年度内的最后一期样本和主管单位的审读审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在肥的央属和省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各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经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初审后集中报省新闻出版局。

(三)送检材料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通过后核发《准印证》。

第十六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暂停编印的,其编印单位须向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暂停编印时间不得超过 180 日. 180 日以上未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予以收回注销。

第十七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的负责人及编校人员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法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核发、延续《准印证》有效期重新核发或注销,并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督促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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