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
芜政〔2025〕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城市更新,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打造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护传承、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区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起草、技术文件制定、服务协调等工作,牵头编制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开展城市体检、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等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商务、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城市更新配套文件。
第七条 本市建立由市政府主导,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镇)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
第八条 本市健全完善城市更新专家咨询机制,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政策论证及项目评审支持。
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本市探索建立社区规划师制度,充分发挥社区规划师在推进城市更新中的技术引领、公众沟通协调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市体检,将城市体检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城市设计、片区指引、项目库、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编制区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与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本区域城市更新活动。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片区策划应当在片区城市体检的基础上,确定更新功能业态,谋划更新项目,明确设计要点,经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等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涉及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依法依规按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发展需求,统筹各方意见,确定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城市更新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城市更新需求和目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明确实施主体。物业权利人可以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或者委托相关主体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确定实施主体。
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参与,支持多领域专业力量和服务机构参与城市更新,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科学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基础条件、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测算、运营模式等,其中,设计方案应当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充分运用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豁免”清单、“正负面”清单、联合验收、帮办服务等方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豁免清单管理。
第十九条 涉及利用历史建筑的城市更新项目,其加固、修缮、保护应当体现历史文化核心价值,消除安全隐患,不得损坏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在保护历史建筑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依法改(扩)建或者添加设施,鼓励通过活化利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筹资体系,多渠道筹措城市更新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
(二)金融机构融资资金;
(三)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资金;
(四)实施主体自筹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按照规定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探索城市更新项目与土地收储、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的新模式,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划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实施城市更新,按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法律法规、原划拨决定书及原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需要收回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为满足城市更新项目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以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第二十四条 在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中,充分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在城市更新中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第二十五条 既有建筑改造应当确保消防安全,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标准确有困难时,在不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且不延长后续设计工作年限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消防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以作为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验工作的技术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有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加装消防设施物联网设备,并接入芜湖市智慧消防平台。
第二十六条 在符合消防、结构等公共安全基础上,鼓励利用存量建筑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5年内可以暂不改变权利类型及土地使用性质。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格,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和产权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以依法通过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利用更新改造空间按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对于原有建筑物进行多种功能使用,按规定不变更不动产登记的,不影响主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更新过程中确需拆除的房屋,通过自愿参与、民主协商的方式,提供多途径选择,采用等价置换、原地安置、异地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探索多渠道、多方式安置补偿,实现居住条件改善、地区品质提升。
第二十九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明确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主体及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效益、运营效能的常态化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更新有关市级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情况,应当按照要求向市人民城市建设委员会专题会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实施效果、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开展综合评估。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环境综合整治、危房治理、老旧小区改造、历史风貌保护、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无为市、南陵县城市更新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