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船舶拆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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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船舶拆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船舶拆除工作的若干意见》已通过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海事局                            芜湖市水务局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关于规范船舶拆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芜湖市船舶拆除业务,推动船舶拆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商产发〔20096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芜湖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完善行业布点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环境状况和技术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船舶拆除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第二条 明确管理责任分工工信部门作为工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船舶拆除行业规范制度,切实加强政策指导。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渔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船舶拆除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工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船舶拆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依法完成设立登记。船舶拆除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包括船舶拆除业务。(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符合岸线和土地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需要利用江河岸线的船舶拆除项目,应当符合岸线保护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新增船舶拆除项目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履行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船舶拆除项目涉及建设船坞、船台、码头或其他拆船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第六条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船舶拆除企业应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企业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履行投资项目备案程序。企业新增船舶拆除项目应报送发改部门备案;船舶拆除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政策支持需要,报送工信部门备案。鼓励通过生产条件评价的船舶修造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船舶拆除业务。(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加强排污管理。企业应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船舶拆除项目完成建设后,企业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第九条 完善设施设备。船舶拆除企业应具备与拆除能力相适配的船坞、船台、码头等拆船设施和起重吊装、切割、搬运、装卸、运输等生产设备。船舶拆除企业必须配备或者设置防止拆船污染必需的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或者设备、废弃物回收处置场等。

第十条 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船舶拆除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对环境、安全、健康、质量进行规范管理。船舶拆除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用工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船舶拆除企业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舶拆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工、气割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船舶拆除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依法收集处理污水、废油、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空气、噪声、土壤污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船舶拆除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船舶拆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十三条 统筹推动协同治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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