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养老机构合规经营指引(2025版)》的通知
民老〔2025〕7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三山经济开发区人社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增强养老机构合规经
营意识,有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确保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优质、
规范的服务,现将《芜湖市养老机构合规经营指引(2025版)》(以下简称《合规经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深刻领会合规经营的重要意义
养老机构依法合规运营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提升服务质量和机构管理水平的关键支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在推动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将其摆在突出位置加以落实。要避免因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透、重视不足而引发的违规风险,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运营隐患,确保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优质、规范的养老服务。
二、全面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市民政局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编制了涵盖机构设立、日常运营、服务标准等内容的《合规经营指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积极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深入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全体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合规经营指引》内容及相关要求,持续增强法律素养与服务能力。同时,要指导各机构对照《合规经营指引》逐项自查,对发现的合规漏洞和隐患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三、构建合规经营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重点围绕服务流程、人员管理、安全防控等方面建章立制,逐步形成涵盖风险定期研判、服务质量评估、常态化培训、问题整改闭环等环节的长效合规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主动协同相关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市民政局也将适时梳理并推广各县市区、各机构的有效经验与做法。
附件:1.养老机构合规经营指引(2025版)
2.养老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清单
3.养老机构重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单
芜湖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9日
附件1
芜湖市养老机构合规经营指引(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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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合规事项 |
合规内容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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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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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 |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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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理备案 |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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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备案变更 |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备案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
《安徽省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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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终止 |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备案的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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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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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取得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以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 |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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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养老机构的建筑、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标准: (一)房屋建筑、照料设施、楼层布置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等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时,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法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验、验收(备案)手续; (三)根据场所实际和养老服务对象特点,配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五)落实定期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场所外窗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铁丝网等障碍物;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值班人员持有相应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程序; (七)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针对本场所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要求定期组织演练,重点检验相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等,并根据情况予以完善; (八)机构内无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轮椅违规停放充电问题、无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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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 |
使用特种设备的养老机构,应落实以下措施: (一)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等特种设备; (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 (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合法证件上岗并定期培训; (四)特种设备有合法有效检验证书或标记; (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有合规的检查报告并按国家相关要求在政府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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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燃气安全 |
养老机构的燃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标准: (一)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安检; (二)合规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且能正常运行; (三)正确使用燃气设施,不违规存放气瓶; (四)不私自改动燃气装置,不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 (五)保持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通风状况良好,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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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经营许可 |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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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备案 |
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结合本机构实际需求,按照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或者护理站等基本标准配置相应场所和设施设备,并依法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医疗机构执业备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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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
养老机构内从事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
《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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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评定 |
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主要承担特困供养等兜底保障职能的养老机构原则上不申报四级、五级。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三)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
《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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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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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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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保障 |
养老机构有医疗资质的医护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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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要求 |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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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 |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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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 |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安全教育年度计划,从业人员上岗、转岗前应接受安全教育,从业人员每半年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岗位安全、职业安全教育。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从事维修、保养、装修等短期工作人员应接受养老机构用电、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安全教育。 |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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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精神与禁止性规定 |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 |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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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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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等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的膳食; (二)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配备符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及时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五)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服务协议提供心理咨询、医疗康复等日常健康服务; (六)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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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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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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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 |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统一使用《安徽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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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评估 |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评估。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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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安全 |
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建立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并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价与改进、安全教育等方式,建立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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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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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内设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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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服务 |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的膳食,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 |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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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档案管理 |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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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探望便利 |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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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居家社区服务 |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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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行为 |
养老机构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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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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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求 |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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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责任制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有效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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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 |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明确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符合养老机构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制度,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规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含外包外聘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等人员定期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提升符合岗位要求的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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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加强老年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防止老年人私自保存和食用过期、霉变食品。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应当建立食品查验制度,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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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 |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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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养老机构应当针对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事件,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并建立报告制度。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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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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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应建立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病史记录、体检报告及评估报告。老年人健康档案保管期应不少于老年人退住后5年。财务、人事、医疗和其他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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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评价与改进 |
养老机构应定期听取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的建议和意见,采取设置意见箱、网上收集等方式收集信息。 应定期开展机构内的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 宜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内部评价。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自我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应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服务满意度测评,向入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并形成分析报告。 |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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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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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养老服务规范 |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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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骗取补贴、补助、奖励 |
养老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并处以骗取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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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擅自改变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用途、使用性质等 |
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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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从业人员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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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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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 |
使用特种设备的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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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一)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健康证过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采购、使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加工制作场所环境不洁,存在生熟混放、交叉污染等问题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量不足125克或留样时间不足48小时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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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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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排污违法行为 |
从事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养老机构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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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附件2
养老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7.《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8.《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9.《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10.《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1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13《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
14.《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
15.《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16.《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皖政办〔2021〕8号)
17.《安徽省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皖民养老字〔2023〕19号)
18.《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皖民养老字〔2023〕43号)
19.《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24〕4号)
20.《芜湖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补办法》(民老〔2025〕9号
附件3
养老机构重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单
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6.《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
7.《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规范》(MZ/T 132-2019)
8.《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MZ/T 168-2021)
9.《养老机构预防老年人跌倒基本规范》(MZ/T 185-2021)
10.《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MZ/T 186-2021)
11.《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 187-2021)
12.《养老机构老年人文化娱乐服务规范》(DB3402/T 64-2023)
13.《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公建民营运营指南》(DB3402/T 95-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