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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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芜湖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53 号),我局对《芜湖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守则》予以公布。
 
 
    附件:《芜湖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 7 14
 
 
 
附件:
芜湖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站、乘车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不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翻越自动检票机或其他设施设备等方式逃票。

(二)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三)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有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本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后,可以免费乘坐本市轨道交通。

第五条 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有序排队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站台门(屏蔽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及站台门(屏蔽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倚靠;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六条 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提倡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七条 乘客可以免费带领身高 1.3  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八条 乘客所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 23 千克,体积不得大于 0.2 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 1.8 米,并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

第九条 禁止乘客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四)攀爬或者跨越列车、围墙、栅栏、围栏、护栏、护网、闸机、站台门等,擅自进入驾驶室、控制中心、车辆基地、轨道、隧道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干扰、阻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向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或在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六)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七)损坏或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

(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和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推销产品或者从事营销活动,擅自摆摊设点、散发宣传品、堆放杂物,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代步工具(残疾人助力车、婴童车除外)、 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七)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车站工作人员的其他行为;

(八)影响运营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醉酒肇事者、患有烈性传染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二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乘车规范,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听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引导,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维护良好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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