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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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芜市监函〔2022267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相关科室,综合执法支队:

《芜湖市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0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销售者在食品销售环节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工作,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芜湖市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销售记录适用本试行规范。

本试行规范所称食品销售者除特别说明的均包括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第三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工作,鼓励食品销售者使用信息化方式对所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开展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并保存。

第四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鼓励食品销售者使用食品安全信息化智慧化追溯系统实现线上追溯。食品销售者自建的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要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发的追溯系统对接。

第五条 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下列证明资料:

(一)供货者资质证明。

供货者为食品生产者的,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供货者为食品销售者的,应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等文件。

(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应当查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特殊食品经营者还应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材料;生产者为食品小作坊的可以查验本年度或上年度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销售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本试行规范第五条所列相关证明文件及购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由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所属各销售门店要说明情况,并提供由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条 食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下列证明资料:

(一)供货者资质证明;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农批和农贸市场)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组织机构证明,其他种植户、养殖户自然人供货的,查验其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文件。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等。

购货凭证包括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

合格证明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销售者自行送检的合格报告、监督抽检合格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

采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由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信息化智慧化追溯信息化系统中有关相关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文件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重复保存纸质凭证。

第十二条  食品小摊贩可参照本试行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芜湖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221220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芜湖市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台账(示范文本)》和《芜湖市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示范文本)》

 

 

附件1

《芜湖市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台账(示范文本)》

销售日期

批发企业食品信息

购货者信息

备注

食品名称

规格(食用农产品无需记录)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食用农产品无需记录)

销售数量

 名称/联系方式

  地址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记录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附件2

《芜湖市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示范文本)》

进货日期

购进食品信息

供货者信息

采购人

备注

食品名称

数量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食用农产品无需填写)

规格(食用农产品无需填写)

食品相关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无需填写)

 名称/联系方式

  地址

供货者资质证明(食用农产品无需填写)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记录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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