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芜湖市
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芜发改社会〔202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向社会公开公布,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标准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和服务人员保障到位,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要将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芜湖市委宣传部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司法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体育局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6日
芜湖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2022年版)
服务对象: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阴道分泌物、血液常规检验、尿液常规检验、血型测定、血清葡萄糖测定、肝功能检测、乙型肝炎血清学五项检测、肾功能检测、甲状腺功能检测、梅毒螺旋体筛查、风疹病毒IgG抗体测定、巨细胞病毒IgM抗体和IgG抗体测定、弓形体IgM和IgG抗体测定影像学检查、妇科超声常规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19项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等相关要求,辖区指定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机构门诊对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为孕产妇提供建册、产检、评估等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市、县、镇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服务流程:服务对象持镇/街道或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由该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免费基本避孕手术。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财政保障,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服务流程:
生育备案:1.《芜湖市生育保险登记表》;2.有效医疗保障凭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健康家庭一卡通或准生证等其他相关材料;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户口簿,配偶户籍为外地的,另需配偶户籍所在地的未参保证明。
生育分娩待遇申请:1.《芜湖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2.有效医疗保障凭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等病历材料、费用清单及有效的医院收费票据。
实施流产或计生手术待遇申请:1.《芜湖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2.有效医疗保障凭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病历材料、费用清单及医院有效收费票据;4.结婚证;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户口簿,配偶户籍为外地的,另需配偶户籍所在地的未参保证明。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服务流程:主动开展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药服务,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国家标准(≥65%)。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0-6岁儿童从出院1周开始至6岁,到辖区指定机构进行体检等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服务流程: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提交材料: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芜湖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芜湖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困境儿童服务规范》《民政领域购买服务操作指南》等地方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具体服务可参照《儿童主任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执行,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服务流程: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每季度更新,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具体服务可参照《儿童主任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执行,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服务流程: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每季度更新,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园幼儿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县市区、开发区域内标准统一。
服务流程: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由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家长向在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相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及资助申请表格,由幼儿园组织评审并公示,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支出责任:按照《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芜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年•人,初中850元/年•人,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服务流程:市教育局于每年1月初,依据前一年度秋季学期核定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数测算市区各校全年“公用经费”项目金额,拟定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进行拨款。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和无为市的公用经费,由各县市区自行测算并拨款到校。
支出责任:按照《芜湖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和《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印制作业、寒暑假作业和作业本。
服务标准: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5元/年•人、初中180元/年•人;小学一年级字典14元/年•人。按在校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和循环比例计算执行。免费提供一套印制作业和一套寒暑假作业、作业本,所需费用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或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
服务流程:市教育局于每年1月初,依据前一年度秋季学期核定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数测算市区各校全年“国家免费教科书”项目金额,拟定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进行拨款。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和无为市的免费教科书经费,由各县市区自行管理。
支出责任:按照《芜湖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和《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地方免费提供的印制作业、寒暑假作业和作业本资金,由市或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分级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服务流程:市教育局于每年1月初,依据市区各校核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测算市区各校全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金额,拟定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进行拨款。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和无为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自行管理并安排支出。
支出责任:按照《芜湖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和《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面向所有有午餐、午休和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
服务内容:午餐、午休、课后服务主要是安排学生完成作业、课外阅读、团队活动、综合实践活动、兴趣小组、答疑解惑等。
服务标准:学生午餐费用由家长承担。午休和课后服务采取“1+1”模式筹措经费,学生按照一定标准支付课后服务费(标准另定),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补充支持。各级教育部门以学校为单位,根据实际参与教育服务学生数量核定补贴总额,统一发放至学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经费用于参与教育服务的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参加教育服务每生不高于500元/年,偏远地区补贴标准上浮不超过20%),不得用于任何无关开支。
服务流程:市义务教育阶段直属公办学校于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后第2个月月底之前,向市教育局报送《学校申请拨付课后服务专项经费报告》,同时上报核准后的新学期参与课后服务学生数,《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活动方案》《学校课后服务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申请材料需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报送市财政局进行拨款。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服务流程执行,课后服务专项经费务必在学期结束前拨付到位,发放给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和相关人员。
支出责任: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育服务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执行。
服务对象:初三毕业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初中毕业会考和中考考试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中考中招费用。
服务标准:包括考试和阅卷费用、招生费用、体育加试费用、理科实验考试费用和艺体生考试费用等。市区学生的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和无为市学生的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服务流程: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全市的中考中招工作,中考中招经费由市教育局和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和无为市教育局管理并根据工作进度自行安排支出。
支出责任:按照《芜湖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和《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按照《芜湖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结合实际可以分为2-3档评定,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服务流程: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由学生向在读学校申请,并填写《芜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国家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由班级组织评审、公示,报学校复核、公示,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并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服务流程: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向就读学校申请,填写《芜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国家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评审认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市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籍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按照《芜湖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结合实际可以分为2-3档评定,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服务流程:每学期开学,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芜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国家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由班级组织评审、公示,报学校复核、公示,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支出责任:按照《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籍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服务流程:每学期开学,各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免除学生学费,由学校按照在校就读情况据实核准免学费名单并全校公示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支出责任:按照《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主动公开。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
职业介绍申请流程:1.登录安徽公共招聘网注册为个人会员;2.完善个人信息和个人简历;3.系统匹配岗位推送,也可自行输入条件检索岗位。
职业指导申请流程:劳动年龄内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向市、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根据咨询问题进行分类,联系指导服务专家提供指导服务。
创业开业指导服务流程:1.申请人员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指导服务申请;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进行创业指导。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线上-申请人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填写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基本信息,保存并提交至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村)。线下-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村)办理,申请人现场不需提供材料。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流动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基本公共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
档案的接收、转递服务流程:线上流程。登录安徽公共招聘网(www.ahggzp.gov.cn),点击“人事档案”模块,选择经办机构“芜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提示流程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照片,将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短信回复审核结果。线下流程。直接到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办理完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服务流程:线下办理,申请人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窗口递交归档的材料;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做好登记并及时将材料准确归入其人事档案;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当场告知其原因。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流程:线下办理,1.查(借)阅人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递交纸质材料;2.材料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提供查(借)阅服务并告知注意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其原因;3.查(借)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将被查(借)阅档案查验后入库上架,并将查(借)阅人所持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留存。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服务流程:线上办理。登录安徽公共招聘网(www.ahggzp.gov.cn),点击“人事档案”模块,选择经办机构“芜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提示流程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照片,审核通过的,短信告知打印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短信告知审核未通过的理由。线下办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办理完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流程:线上办理。登陆安徽公共招聘网(www.ahggzp.gov.cn)人事档案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或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材料(仅限于外调政审函形式)申请;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办理完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邮寄结果送达。线下办理。申请人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服务流程:线上流程(省内转出党组织关系,均使用线上转接系统)。1.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才党委在党员管理信息化系统中发起党员转出申请;2.上级党委通过系统逐级上报上级部门办理网上转移手续;3.党员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办理接收手续。线下流程(跨省转出党组织关系,省与省之间系统暂未连通)。1.党员携带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才党委打印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登记表》到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组织一科,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编号并加盖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公章;2.党员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登记表》即可到省外相应党组织报到。
支出责任:中央、省、地方共担,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36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1.申报流程:企事业单位通过阳光就业网申请见习基地→审核通过后→见习基地开发见习岗位(阳光就业网)→审核通过后→见习基地招聘见习人员→提交见习人员花名册在用工备案系统校验→校验无误后→见习基地申请见习补贴(阳光就业网)→审核通过后→发放见习资金。2.申报材料:见习基地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应通过“阳光就业”网办系统向市,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交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①芜湖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②芜湖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③芜湖市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④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党政机关介绍信;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见习补贴申报材料: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年度(就业见习年度是指当年7月初至次年6月底)就业见习工作后,及时向市,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①芜湖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②芜湖市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③芜湖市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④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等;⑤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⑥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⑦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支出责任:中央、省、地方共担,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服务流程:1.申请流程:①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在就业援助对象申请模块填写申请信息,保存提交至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就业困难人员凭以上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②社区(村)将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申请人签字,作出愿意接受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承诺。③社区(村)对已经调查核实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核查,将初审合格人员报上级审核。2.申报材料: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③《就业创业证》。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实施免费就业前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对与参保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给予职工个人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培训费的9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上限标准:技师不超过35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5000元。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每人两年内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服务流程: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流程:职工个人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到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报职业培训管理部门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发放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中。
生活费补贴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银行卡账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根据签到表天数打卡发放。
职工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流程:职工个人参加培训并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直接向市人社局申领补贴。个人提供培训费用发票、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银行卡号,市人社局核准后依据标准发放。
支出责任:中央、省、地方共担,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和自助语音服务,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服务流程:直接拨打0553-12333。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定期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定期发布芜湖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定期转发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服务流程:电话、网络或现场咨询、指导。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执行。
服务流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流程:申请材料:①仲裁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被申请人注册信息;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劳动合同;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⑦申请人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照片”等证件;⑧申请人的同事证言及其身份证;⑨其他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备注: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必须提交第①项、第②项、第③项,如未提供第③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供第④项至第⑨项中的任意一项,申请材料份数按(被申请人数+1)要求予以提供。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服务流程:①受理。对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请求事项等投诉材料不齐的,告知当事人补齐材料;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处理;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范围的部门提出。②严格时限。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③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按规定及时立案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失业保险金。
服务流程:
参保经办服务流程:①单位参保,线上途径。参保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法人账户访问社会保险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多险申报平台,使用“增减员申报”项目中的“增员申报”和“减员申报”功能办理。②单位参保,线下途径。按要求填写《芜湖市单位职工新参保(险种)申报登记表》或《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减少表》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综合柜员窗口办理。
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流程: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后,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失业前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或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领。
支出责任:省级统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范围的人员以及建筑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按项目参保的农民工,市及县市区、开发区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扶贫车间从业人员和邮政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等。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①单位参保,线上途径。参保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法人账户访问社会保险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多险申报平台,使用“增减员申报”项目中的“增员申报”和“减员申报”功能办理。②单位参保,线下途径。按要求填写《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增加表》或《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减少表》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办理。③项目参保,线下途径。按要求持中标通知、项目建设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参保登记表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办理;线上途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法人账户访问社会保险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多险申报平台,使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服务”项目中的“工程项目参保增员”、“工程项目参保减员”等功能办理施工人员备案登记。④快递网点,线下途径。按要求填写《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增加表》或《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减少表》,通过邮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办理。⑤超龄就业者和实习生,线下途径。按要求填写《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增加表》或《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减少表》,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办理。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辖区内常住居民到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接受服务时,如果未建档,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如果已建档,为其更新健康档案。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收集辖区内健康相关信息,明确辖区内主要健康问题,开展目标人群的健康需求评估,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通过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和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健康知识讲座、个体化健康教育等方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安徽省增强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实施方案》等7个配套实施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服务流程:主动开展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人员包含管理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
服务流程:基层机构医务人员每年为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随访。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服务流程:主动开展服务。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
服务流程:主动开展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主动开展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侣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服务流程:主动开展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服务流程:主动开展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主动公开服务,各医疗机构通过LED显示屏、宣传栏、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示基本药物品种调整和价格动态。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聚焦城乡居民关注的“米袋子”“菜篮子”等大宗消费的食品品种,围绕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以及舆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最新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服务流程:市卫生健康委制定方案,市疾控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异常结果及时向省卫健委与市食安办通报;市卫监支队具体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县市区、开发区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市,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提交材料,发起报销申请;2.受理:窗口经办人员接收并初审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不通过原因,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审核通过的进行报销受理登记,整理报销材料,打印《费用报销受理回执》给申请人,推送至业务审核;3.审核:业务审核采取按服务项目大类审核或明细项目录入审核等不同方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治疗记录等资料,进行初审和复核;4.拨付:审核结束后,将材料转至业务科室进行医保系统报销结算,后传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报销费用拨至个人指定银行账户;5.办结:医疗费用拨付后,相关材料由业务科室进行存档。申请材料:住院费用报销: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住院费用清单;4.住院治疗记录资料;5.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门诊费用报销: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门急诊费用清单;4.处方底方或病历。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方式,个人缴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服务流程: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流程一致。
支出责任: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特困供养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省、市、县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服务对象: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居民户口,且户口在乡镇;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20元,达到100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49周岁,男方年龄达到60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或70元,达到130元或150元。
服务流程: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由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协助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当地政策提标扩面部分。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350元;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市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550元、45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400元、300元、200元。
服务流程: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协助,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承担我市特扶家庭提标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当地政策提标扩面部分。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由省级确定,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采集指南》等地方标准执行。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高龄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服务流程:高龄津贴,按月打卡发放到个人,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审批。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审批。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经养老保险审核部门进行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网办审核;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其中欠费人员需提前办理补缴手续;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当月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计算,并于退休次月将养老金发放至退休人员社保卡中。
支出责任: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统筹调剂全省基金,督促各级政府积极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基金缺口各级政府分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统收统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服务对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退休条件的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各级经办机构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提出待遇申请的参保居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审核同时核定待遇,并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将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级政府积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基础养老金政府分担比例。建立健全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服务流程:审批流程:(1)线下申请:住房困难家庭(个人)向户籍辖区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辖区居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居委会登记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1-报辖区镇(街道)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报所属县市区、管委会进行核查审批-公示2-发放租赁补贴或进行实物配租。(2)线上申请:PC端:打开安徽政务网,并通过实名注册登录-选择芜湖市-社会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提示录入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相关电子附件-选择申请类型(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完成线上申报,等待(短信或电话通知)申报审批结果。手机端:打开手机皖事通APP并实名注册登录-搜索并点击芜湖公租房申请-在线申请:按提示录入个人信息,选择申请类型(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完成线上申报,等待(短信或电话通知)申报审批结果。申报材料:(1)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实物配租需提供:①《芜湖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②《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户籍资料》(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③《申请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④住房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单位出具的《芜湖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自有房屋状况申报表》、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2份));⑤收入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家庭提供的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或《低保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2份));⑥属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出具相关书面委托书(原件、复印件2份);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2)毕业未满5年新就业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租赁补贴/实物配租需提供:①《芜湖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②《申请人户籍资料》(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如结婚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申请人毕业证(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⑤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⑥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2份)。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实物配租需提供:《芜湖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申请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收入(银行流水)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2份);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2份);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服务流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编制计划、征询意见、发布公告、签订协议。
支出责任: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服务流程: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审核,县市区、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批。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17.社会救助服务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性支出、财政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制定与调整。认定服务按照《芜湖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实施网上审核确认的地方,或者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中央、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供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公布。认定服务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实施网上审核确认的地方,或者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中央、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按照芜湖市相关医疗救助规定的流程提供服务。
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服务流程:按照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流程提供服务。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可向所在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省、市级人民政府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确定,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低保标准的2-6倍,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细分相应档次,视情给予救助。认定服务按照《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实施网上审核确认的地方,或者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灾害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服务内容:灾害应急救助。
服务标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市级按照人均300元进行测算,县市区、开发区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服务流程: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支出责任: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过渡期生活救助
服务对象:启动救灾响应后,“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服务内容:过渡期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市级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以上、救助期限3个月进行测算,县市区、开发区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服务流程: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支出责任: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服务对象:房屋因灾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的群众。
服务内容: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服务标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重建户均补助2万元,维修户均补助2000元。
服务流程: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支出责任: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旱灾救助
服务对象:因旱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
服务内容:旱灾救助。
服务标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市级按照人均60元进行测算,县市区、开发区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服务流程: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支出责任: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服务对象: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
服务内容:冬春生活困难补助。
服务标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市级按照人均90元进行测算,县市区、开发区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服务流程: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支出责任: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因灾遇难救助
服务对象: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
服务内容: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服务标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每位遇难人员1万元。
服务流程:1.户报:死者家属(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救助名单公示5日;3.镇(街道)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名单公示5日;4.县市区(开发区)定: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支出责任: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服务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提供必要的、符合标准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1.申请流程: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2.申报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现场领取表格并填写);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说明表(现场领取表格并填写);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供);证明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材料(申请人提供)。
支出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法律援助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具有芜湖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具有芜湖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及芜湖市实施意见执行。两项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按照残疾人的不同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
服务流程:1.申请。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2.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县级民政部门通过低保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审定。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3.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打卡发放。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服务对象:低收入家庭中无业重度残疾人(包含三级智力、精神残疾)。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性支出、财政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制定与调整。认定服务按照《芜湖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执行。
服务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或者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残疾人康复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15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及中国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部分服务可参照《社区康复辅具共享智慧化服务规范》《儿童福利机构脑瘫儿童康复工作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规范》等地方标准执行。
服务流程:1.救助对象申请:需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未办不提供),出具必要的病史材料等证明材料。2.镇(街道)残联:向户籍地(居住地)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安置协议,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未办不提供)。3.镇(街道)残联:登记审核汇总上报;配合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做好人员公示、资料审核回访。4.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履行审批手续汇总;对确定的救助对象,及时转介至康复机构训练或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残疾军人康复
服务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配置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出具配置、维修介绍信。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芜湖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服务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康复辅助器械介绍信,凭介绍信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配置器械。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具体资助方式和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农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园幼儿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
服务流程:参照各学段学生资助流程。
支出责任:按照《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安徽省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现场和电话咨询所在地基层残联,了解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的相关政策、申请流程以及申报材料等内容,依据《芜湖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提供就业服务。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市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内容),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完善公共文化活动设施无障碍条件;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市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在重点新闻栏目的重要播出内容加配手语或字幕;在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新建公共图书馆严格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导则》等执行,对未满足功能需求的现有图书馆有序进行改造。公共体育健身场所须配备一定比例适合残疾人健身的器材器械,并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建设和改造健身场所。
服务流程:主动服务。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传媒中心。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符合改造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部分服务可参照《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南》等地方标准执行。
服务流程:主动服务。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残联。
服务对象:全市困难精神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全市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
服务标准:每人每年不少于1000元。
服务流程: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多重残疾中包含精神类别);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精补”或“精残药补”。
支出责任:由省级财政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根据具体实施方案按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抚恤优待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芜湖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经审批后,优抚对象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住房优待
服务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服务内容:给予符合条件人员相应的住房优待和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芜湖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服务流程:优抚对象由户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身份认定后,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逐级上报审批。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医疗优待
服务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
服务内容:给予符合条件人员相应的医疗优待和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芜湖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芜湖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实施细则》《关于芜湖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执行。
服务流程:优抚对象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内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继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定期开展健康体检、走访慰问、短期研修培训和党建活动。
2、转业军官。开展转业军官“双平台”适应性锻炼,高质量完成转业军官安置任务,提高安置工作的精准性和科学性,促进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和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法律法规,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接收任务。
4、军休干部保障。合理设置基层党组织,按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挖掘、整理军休干部的历史故事,传承红色基因;对失能、高龄、独居、空巢等特殊军休干部建立关爱帮扶机制;构建军休思政教育、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规范》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退役军人退役后按规定时限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由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移交安置和相关待遇落实等工作。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2)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创业特训营等。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3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开展以心理调适、职业规划、树立正确择业观、防范职业风险等为主要内容的适应性培训。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省级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使用率达到95%以上。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符合条件申请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携带身份证、退役证原件到安置地(县市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名。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优抚对象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逐级上报审批。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根据《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相关标准执行。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我省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市博物馆择时开展夜间开放活动,每年推出不少于6场临时展览,开展各项社会教育活动不少于40场。
服务流程: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均免费对外开放,城乡居民均可自行到馆内参与或享受公共文化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每年为农村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由县市区、开发区统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专业化演出,向全市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服务流程: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购买送戏演出服务后,演出服务单位根据制定的年度演出服务计划赴各行政村开展送戏互动,村民均可在演出现场免费观看戏剧或文艺演出。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3套广播节目。通过应急广播系统,为农村群众提供全天24小时突发事件和灾害预警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流程:广播节目由市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融媒体中心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广播服务,市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融媒体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和提供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传媒中心。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3套电视节目。
服务流程:由城乡居民提出申请,由市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融媒体中心组织实施。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传媒中心。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影视教育的通知》执行。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免费观看2次优秀影片。原则上每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节放映场次。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60%。
服务流程:
中小学生:市教育局制定中小学影视教育年度方案,积极协调并配合广电行政部门开展中小学电影公益放映。
农村居民:市文旅局制定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广电行政部门开展农村电影公益放映。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依托农家书屋开展各类阅读活动;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及《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相关标准执行。农家书屋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图书不少于2500册、2000种,报刊不少于3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种(张),每年更新出版物不少于60种。设置专兼职人员管理书屋,建立岗位责任制,借阅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5天。依托农家书屋平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和其他读书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服务流程:城乡居民均可自行到公共图书馆(室)、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免费享受借阅服务或参与各类阅读活动。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大型公共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每天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全民健身日所有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开放。
服务流程:个人通过现场或线下预约的方式提出申请。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及体育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通过网站、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处设置全面健身服务内容以及相关标准。开放公共服务场所供居民使用。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