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改造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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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改造

的实施意见

民老202172

 

各县市区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三山经济开发区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209号),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皖民福字〔201863号)和《关于加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皖民养老字〔2020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改造目标

立足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需求,聚焦失

能失智老年群体,以老年人需求评估体系建设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推进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三级中心提升改造,在全市城乡打造15分钟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圈。到2025年,建立起功能有别、层次分明,与我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相匹配,养老服务市场培育充分、老年人服务需求得到及时响应和有效满足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二、基本定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为一定服务半径内的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273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143-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四、提升改造基本要求

1环境设施要求

周边环境安静、交通便利,临近社区(村)生活配套设施、医疗机构、公共交通站点或公共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选址、场地及硬件设施应符合JGJ- 450的规定,并能满足提供服务的要求。

2建筑面积配置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满足城市步行15分钟、农村步行2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的要求。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按300平方米配套;老城区改造住宅区项目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与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设施共用场所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3标识配置要求

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识牌、功能区标识、规章制度、安全疏散标识。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消防标志应符合GB/15630的要求。

4适老化设施要求

4.1建设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

4.2宜选择在相对独立的建筑物的低楼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3层及以上应设置电梯。

4.3卫生间、浴室地面应做防滑处理,配备坐便器、洗澡椅,安装扶手等,视情况可安装紧急呼叫器、红外跌倒感应等安全监护设施;楼梯、坡道、台阶两侧设有扶手,过厅、走道、房间无门槛/无台阶(无高差)。

5安全要求

 5.1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的安全、消防安全应符

JGJ -450和建标-143中的要求,建筑外观设计宜简洁大方、自然和谐、色调温馨,室内装修应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5.2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有通风换气装置;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5.3开展与膳食供应有关服务,需符合GB/14934GB/T-27306要求。

五、功能布局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日间照料室、助浴间、厨房、餐厅、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康复护理室、心理咨询室、公共卫生间等。服务场地宜具备以下功能性设施:

1.1集中照护服务用房:

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主体服务区,重点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和全托床位,建筑面积较大的可建设社区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聚焦社区高龄、失能失智等老年人集中照护刚需。

日间照料室:配有5张以上供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

短期托养室:配有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床铺、床上用品及家具,设置床头呼叫铃,房间布置简洁、温馨,原则上少于10张。

1.2助餐助浴服务用房:

助浴间:为老年人提供洗浴服务所需取暖、热水器、更衣等设施场地,配备专用椅凳。

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老年食堂需配有厨房设施设备,可容纳2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助餐服务点能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1.3健康指导服务用房:

具备条件的,可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同步设置护理站,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不具备条件的,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服务。

康复护理室:配有基本康复辅助、保健护理等设备,其中康复健身器材不少于5件。

心理咨询室:环境舒适、安静整洁,由专人提供接待、答复、解决心理问题。

1.4文化娱乐服务用房:

在主体服务区或加盟点,或利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中心等设施,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搭建活动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集中教育学习等服务。

多功能活动室:可与阅览室、书画室合建,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配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报刊及图书等,应配备书柜、书画桌、电脑(接入网络)、电视等设备,能满足集中学习教育、文体活动等服务。

1.5有适宜的户外活动场地。

2村级养老服务站可参照以上标准设置,配建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以上服务功能可根据设施规模、区域位置等情况单独设置或综合设置。条件有限的,各项服务功能可暂不兼具。

3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在参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直接为老服务的基础上,扩展以下功能:

3.1服务转介功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子平台(系统),对居民服务需求提供转介服务。

3.2辅助管理功能:设置养老服务补贴受理窗口、志愿服务登记管理窗口及一站式涉老政务咨询和办理中心,开展相应服务。设置老年人能力评估室,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场所。

3.3人员培训功能。根据县级中心统筹安排,设置培训场地,重点开展家庭照护技术培训和指导。

4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在参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直接为老服务的基础上,扩展以下功能:

4.1辅助管理功能:设置养老服务补贴受理窗口及一站式涉老政务咨询和办理中心,开展相应服务。设置老年人能力评估室,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场所。开展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和探视走访服务,协助督促子女与老年人签订赡养协议,指导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和日常运营。

4.2队伍培育功能:培育成立基层老年人协会,发展农村老年人互助服务队伍,进行支援服务储蓄登记,开展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

5县级养老服务中心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00平方米,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5.1行业管理功能:加强辖区内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开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5.2资源统筹功能:建有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或省市级信息平台(系统)子平台(系统),整合辖区内老年人、为老服务企业信息;更新为老服务信息资源,发布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红黑名单。

5.3成果展示功能:开设服务资源展示和老年人产品用品体验场所,集中展示优秀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优秀养老服务案例、优质适老化产品用品。

5.4服务主体孵化功能: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孵化场地,为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无偿提供办公场所。

5.5人员培训功能:设置培训场地,重点开展家庭照护技术培训和指导;受场地规模限制的县级中心,依托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培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布局规划。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集聚程度,结合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整合利用各类闲置用房开展提升改造。

(二)坚持资源下沉。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老年人实际需求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尤其是城乡社区环境相适应。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站点,强化直接为老服务功能,调动各方积极性,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三)坚持社会主体。优化发展环境,加强资金、人才、设施(场地)支持力度,扶持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引导社会力量发挥主体作用;城乡社区配建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四)加强经费保障。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市级根据规模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建设补贴,统筹分配市级建设补助;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规模、服务人次,给予年度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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