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垂钓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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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垂钓管理的通知

芜长江禁捕退捕办〔202129

 

各县市区、经开区、三山经开区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垂钓管理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98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垂钓管理的通知

 

一、垂钓管理规定

(一)禁钓区、禁钓期:《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游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326日通过、4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项对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垂钓的行为分别进行了规定:“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在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据此,我市禁钓区、禁钓期为:

1、长江干流(芜湖段)全部水域及龙窝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重要支流:青弋江、水阳江、青安江、漳河、裕溪河;

3、一般河流与重要支流连通的河口向内1公里。

4、禁钓期参照国家、省、市有关禁渔期规定执行。

(二)其它天然水域:除禁钓区域外的全市辖区内其它天然水域,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 号)文件精神,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垂钓者应按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休闲垂钓方式进行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3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4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类诱食剂、鱼虾类活饵料进行垂钓;

5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辖区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经开区、三山经开区要进一步强化垂钓监管工作,坚持日常巡查,加强联合执法,压实属地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劝止、处理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全面落实好禁钓有关规定。

三、强化执法监管

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垂钓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渔政)、公安及有关综合执法机构和属地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可移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联防联控

各县市区、经开区、三山经开区要广泛宣传加强垂钓管理有关规定,发动群众自觉遵守、参与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违法垂钓等舆论引导专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切实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禁钓有关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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