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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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202126

 

芜湖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各直属学校(含民办),安师大附中、附小、附幼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精神,完善我市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推动我市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结合芜湖市教育收费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始终坚持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位置,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持续巩固教育乱收费治理成果,促进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

二、完善教育收费政策

(一)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入学的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免收学杂费和借读费,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国家教科书费用。民办学校同步实行免费国家教科书政策。

免费向义务教育学校中小学生提供一套印制作业和寒暑假作业,及免除初中毕业会考和中考考试费。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择校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二)严格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各公办高中阶段学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民办学校高中阶段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不得收取赞助费、择校费。

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文件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中职学校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民办中职学校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公告制度

各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校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的政策;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期结束后,必须制作收费报告单,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各项代收费收支的详细情况。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三、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落实教育收费监管责任。教育收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将教育收费纳入目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加强教育收费成本调查,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教育领域的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加强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二)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各单位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系统推进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各单位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筹协调,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收费管理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教育收费治理。要把教育收费管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三)加强教育收费治理基础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全国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教育收费管理培训,提高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和水平。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教育收费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合理确定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各学校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四、加大收费督查力度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重点监管和查处学校违反规定收取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按照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统一明确禁止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四厅局《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教办[2016]21号)》有关规定,全中小学(含高三毕业年级)严禁组织、要求学生寒暑假和节假日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三)严肃查处中小学校违反《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2号)规定,违规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乱收费行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和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和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评议结果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四)严格落实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严禁学校收取午休管理费(看护费),学校可在组织校外军训时据实代收军训伙食费,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除军训伙食费外的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学校在组织校内军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以上费用等。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一律按新规定公示后执行。

市教育局举报投诉电话:3877017

    

 

 

芜湖市教育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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