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民政局、财政局 关于印发 《蚌埠市进一步扩大殡葬惠民政策 覆盖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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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民政局、财政局

关于印发 《蚌埠市进一步扩大殡葬惠民政策

覆盖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民2025100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体系,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蚌埠市进一步扩大殡葬惠民政策覆盖面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蚌埠市殡仪馆火化登记表

2.蚌埠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惠民费用结算清册

 蚌埠市民政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25830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进一步扩大殡葬惠民政策覆盖面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依据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和《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蚌政200057 精神,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殡葬惠民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生态文明安葬、绿色低碳祭扫,满足城乡居民最基本的殡葬需求,维护基本殡葬权益。

第三条  工作目标

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在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给予免除,免除的费用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减免对象范围

下列死亡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本地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

(三)驻本地部队现役军人;

(四)取得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除重点救助对象外,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第五条  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本地区正常死亡遗体的运输,含车辆接运、搬抬尸体和接尸袋使用);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按平板炉遗体火化费标准减免);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内普通骨灰寄存室存放期限1年以内)。

第六条  办理程序

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的人员死亡后,可在蚌埠市各殡仪馆登记办理减免。经办人(一般指逝者亲属或监护人,逝者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委托合法的代理服务机构)填写《蚌埠市殡仪馆火化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第七条  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火化事宜时,向殡仪馆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和死亡证明;

(三)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

(四)逝者为在蚌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为驻蚌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取得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第八条  费用免除

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费用,由殡仪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丧属自愿选择超出四项殡葬基本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自理。

第九条  经费筹措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户籍地为市辖区或非本市户籍但居住地为市辖区的,由市和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三县由县财政承担。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经费拨付

财政承担经费实行季度结算,殡仪馆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申报上季度免除费用结算,并填写《蚌埠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惠民费用结算清册》2份,附《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按照属地原则,经减免对象属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申报当月完成资金结算。市、县(区)级财政承担部分采取年初预拨并结算上年度资金后下达。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

市、县(区)财政给予殡仪馆的经费补助,统筹用于免除费用的四项殡葬基本服务。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

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标准需进行公示、主动告知群众,并与非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严格区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申请、分配方案、总体部署推进、绩效考核评价、业务协调指导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及各项费用,严把审核关,及时通报费用减免情况。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强化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91日起施行,三县参照执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蚌民2014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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