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
保护办法的通知
蚌政秘〔2025〕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蚌埠滕湖机场(以下简称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活动。
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包括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滕湖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滕湖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三条 建立由市、县两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及协调机制,发现或者接报辖区内有影响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应当指派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市、县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工作;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在建工程使用的塔吊、吊车等机械设备不超过净空限制高度以及航空障碍灯安装和启用的监督管理;
(六)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气象部门负责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淮南市和滁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信息,协商解决重大问题,适时组织联合执法活动,共同做好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滕湖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章 滕湖机场净空保护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场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和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等技术文件。
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和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等技术文件也应当相应调整。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到的市、县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限制高度要求纳入该区域的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前,应当按照机场净空审核要求,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第九条 在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依法建设通信铁塔、电力铁塔、风力发电机等设施,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第十条 防止在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在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其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一条 滕湖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滕湖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滕湖机场管理机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滕湖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滕湖机场净空关注区域内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滕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的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滕湖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定完善鸟击防范方案,采取驱赶、设置障碍物等必要措施,防止鸟类对飞行安全产生危害。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滕湖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滕湖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超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时有权予以制止。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机场管理机构协商,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章 滕湖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禁止在滕湖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种植高大植物;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在滕湖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工业、科研、医疗、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不得干扰飞行区电磁环境。
在滕湖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地点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道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