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市辖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市辖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严格控制新建安置房,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蚌政〔2023〕82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市辖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相关定义
房票是原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中,从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取得的购房款兑付票据。
房票安置是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部门出具载有金额的房票,在市辖区范围内自行选购政府存量房、商定商品房或市场二手房,并由征收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支付房票购房费用,实现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房票安置总金额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1次搬迁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构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房票安置总金额由安置房价值补偿金、安置面积以外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1次搬迁费、6个月过渡费或停业停产损失补助、搬迁奖励费等构成。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的安置房价值补偿金,应当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被征收区域周边类似安置房平均市场价扣除被征收人应付安置房差价款后的数额基本相当,具体标准由辖区政府会议讨论确定,并在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实施奖励
对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征收部门给予房票安置金额中实际购房款5%的房票安置奖励。自房票开具后2年内,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视为单独辖区,下同)政府存量房、商定商品房的,由辖区征收部门另行给予购房人房票安置金额中实际购房款10%以内的房票购房奖励。房票安置奖励和房票购房奖励具体标准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并纳入房票安置协议约定内容。
对上述每户购房款、奖励等兑付总额,在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内购房的不超过其房票安置总金额的1.15倍,在其他市辖区购房的不超过其房票安置总金额的1.05倍。
经被征收人同意,以被征收人配偶或直系血亲名义购房的,可按上述规定标准,由被征收人享受房票安置奖励、购房人享受房票购房奖励。
三、房源选购
房票持有人可通过房源超市选购政府存量房或商定商品房(具体房源信息以房源超市公布为准),也可以购买市场二手房。
政府存量房是指市、区两级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国有企业自建、代建或购买的现有房源。
商定商品房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由自愿接受房票购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享有与货币购房同等待遇的商品房源。
四、购房款和奖励兑付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政府存量房或商定商品房后,房票核发单位应当根据持票人申请,在30日内完成房票购房款兑付工作。奖励金额及购房款兑付后余额,均在兑付购房款同时支付给被征收人或房票持有人。申请退付房票购房后的总余额,不得大于房票面值的20%。
持房票购买二手房的,不予直接兑付二手房购房款,须原二手房产权人持房票购买政府存量房或商定商品房后,比照被征收人办理购房款和奖励兑付手续。
房票核发单位在兑付购房款时,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核清事实、简化程序,属于商品房预售管理项目,应当将购房兑付资金转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非商品房预售管理项目直接转入销售单位账户。
辖区政府对房票购房款兑付负主体责任。征收项目实施前,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源超市建立房票购房款结算专项账户,存入该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总额10%的启动资金,否则不得启动房屋征收实施工作。当购房款专项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剩余房票购房款时,辖区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补充专户资金,否则该项目不得再向被征收人开具房票,严防拖欠房票购房款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分别加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购房款兑付监管工作,即时掌握房票购房款兑付使用情况。
五、配套措施
各辖区政府应当研究制定促进本辖区政府存量房用于房票安置的具体措施,在征收方案中明确奖励或优惠标准,鼓励被征收人选购政府存量房。
持房票可以选购住宅或非住宅(含有证车位)。
以房票中被征收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名义购房的,以及房票购买二手房后,原二手房产权人持房票购买政府存量房或商定商品房的,应当先到辖区征收部门办理购房人资格认证手续。
持房票购房,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手续。持房票购房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
被征收人持房票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列明的被征收人(含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员)名义购买房屋的,所购房屋价值中不超出房票安置金额部分免交契税。
六、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我市房源超市信息平台及房票购房兑付系统,汇集全市政府存量房和可售商定商品房(含有证车位)信息,实现智能化即时房源信息查询,最大程度方便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选购房屋和办理产权证件、开发建设单位核对房票信息真实性、辖区政府对房票购房信息统计,并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业务指导,跟踪选房、交易全程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业务指导和房票购房(含可办证车位)不动产登记办证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房票购房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辖区政府对推进房票安置负主体责任,做好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方案,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及时将政府存量房源信息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相关信息录入房源超市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兑付房票购房款。
七、适用范围
本意见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适用本市市辖区新实施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本意见印发前已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征收方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