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公资〔2025〕33号
局机关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代理机构: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提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拍卖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完成信息登记,受交易项目实施单位委托,从事交易项目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蚌埠市公共资源局负责对市区进场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公开及运用进行管理。各县公共资源局依据本办法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公开及运用进行管理。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另外还应具备以下能力或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法定数量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流程操作,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相应的代理能力;
(五)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从事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受项目实施单位的委托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事宜时,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专业人员、代理范围、权限、期限、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七条 代理服务费用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成交)人支付,招标文件必须载明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代理机构不得以违规手段串通项目实施单位故意抬高代理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收。
第八条 代理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时,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组建不少于2人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章制度,服从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管理;
(二)按规定提交项目登记所需资料,依法依规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信息;
(三)组织开标、评标评审,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答复询问、质疑、异议;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
(四)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及时、准确推送交易数据;
(五)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
(六)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合同及合同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确因不能履职需更换的,应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及时变更。
第九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不得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揽代理业务:
(一)代理机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在“信用中国”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禁止其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在禁止期内的;
(五)存在其他类似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代理活动的实行信用评价,按照《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赋予代理机构100分信用评价初始分,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第十一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人员或交易平台服务人员发现代理机构出现不良行为时,及时填写《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表》,同时附相关证据材料,按工作流程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核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项目实施单位、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向代理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举报,由受理举报部门填写《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表》,按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拟扣分或加分事项进行核实确认,确认后的信用评价分值应及时录入管理系统进行披露,实时公开动态管理。
不良行为扣分与良好行为加分在有效期内计入信用分值总分。每条评价分值有效期限十二个月。
代理机构信用分值总分低于80分时,将被列入监管重点对象,拒绝使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电子系统。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信用评价处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异议事项成立的,应及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评价分值记录。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认为符合加分条件时,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表》,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可参考评价系统中的信用评价分值、历史业绩、业务量、人员配备、能力水平以及服务质量等要素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 按照《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蚌公资〔2020〕86号)已对代理机构的信用分值,按照从新兼从轻原则,由代理机构向原记录信用分值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信用调整,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重新复核。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蚌公资〔202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2.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表
附件1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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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行为 |
指标类别 |
评 价 内 容 |
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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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 |
机构建 设 |
1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的基础信息出现完整性、准确性错误的,或未按在规定时限内更新登记信息。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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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理机构申报加分佐证材料弄虚作假。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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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时,参与代理项目的正式员工不足两人。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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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将所代理项目转让他人或使用非本单位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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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代理机构原因,未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服务合同、代理合同关键内容不完整或有不合理条款。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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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负责人擅自委托他人办理代理服务或中途不按规定更换项目负责人。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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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 记 |
7 |
进场项目登记采用“容缺”办理后,因代理机构原因未按照承诺内容和期限补齐相关手续资料。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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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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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委托代理范围内,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未明确提出纠正意见或告知仍继续推进项目。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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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应当进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故意促使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场外交易。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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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文件编制与发布 |
11 |
交易文件出现相同事项内容不一致、分值设定错误等编制质量问题,未能主动纠正。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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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交易文件存在设置的竞争主体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违规内容且进入开标评标环节。 |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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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交易文件套用特定竞争主体的条件、技术标准,存在歧视、限制、排斥其他竞争主体或者潜在竞争主体的内容; 被省级以上监管部门通报或作出其他处理。 |
扣10分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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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规定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或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规定内容。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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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交易文件中含有违反国家、省市对各类保证金、投标有效期等要约邀请内容规定; 被省级以上监管部门通报或作出其他处理。 |
扣10分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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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编制发布的相关公示公告、交易文件等出现字体、格式错乱,明显影响潜在投标人理解、识别的情况。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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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和异议办理 |
17 |
因代理机构原因,处理质疑、异议时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发布澄清、答疑。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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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因代理机构原因,质疑、异议答复后造成有效投诉,或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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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评标现场组织 |
19 |
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场所的管理。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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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恶意抢占(预约)开评标厅。同一项目预约场地后,年度内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及以上未在有效期内发布公告和文件的。因变更、终止或错误操作,未及时取消预约场地且造成占用场地资源。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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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按项目要求和相关规定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申请抽取专家服务。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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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评标。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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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熟悉组织开标、评标的工作流程,不掌握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评标系统的操作方法,影响项目正常推进。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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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造成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脱岗、串岗。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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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言论或者暗示性意见建议,影响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评审。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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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开评标过程所使用交易文件与公开发布的交易文件不一致。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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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后服 务 |
27 |
因代理机构原因,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成交)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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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因代理机构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合同。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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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推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或者推送交易数据时出错但未造成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考核、考评等被扣分。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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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交易数据时出错造成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考核、考评等被扣分。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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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隐匿、销毁或伪造、变造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等资料。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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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导致评标专家有效投诉或故意抬高、降低劳务费。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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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按规定将已完成交易项目资料(含音视频监控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至交易中心及项目单位的或者移交的档案缺失或不真实。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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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 范 |
34 |
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能力提升测试的 |
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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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发现项目交易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未及时报告。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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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违规向竞争主体收取费用;或者以违规手段串通项目实施单位故意抬高由中标(成交)人支付的代理服务费。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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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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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或者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或者与交易项目相关主体进行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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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以不正当理由迫使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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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在所代理的交易项目中参与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交易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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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泄露交易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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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在代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指使、纵容、默许竞争主体串通投标。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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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我市被国家、省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扣分等情形,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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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为 |
1 |
按上一年度无差错代理项目数量统计(以市交易中心统计为准)排名给予加分。 |
1-3名加8分 4-6名加6分 7-10名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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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我市应急救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活动的给予加分(以近一年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表彰、通报文件为准) |
每项按照表彰机关级别分别加10分、6分、4分、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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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代理机构作用发挥,我市获得国家、省、市党委政府或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表彰的(以近一年表彰、通报文件为准) |
每项分别加10分、6分、4分、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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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文件、公告公示等交易信息存在问题,经查属实,对反映在先的 |
每个问题予以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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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动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的(以近一年的行政监管部分最终处罚决定书为准) |
每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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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积极参与和配合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组织的政策调研、课题研究等活动,在活动中提出针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合理化建议被国家、省、市党委政府或者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采纳推广的(以近一年表彰、通报文件为准) |
按照采纳机关级别分别加10分、6分、4分、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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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为 |
6 |
围绕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工作以及为提升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出的创新举措在全国、全省属首创,或被国家、省、市党委政府或者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采纳推广的(以近一年表彰、通报或政务类信息等文件为准) |
按照采纳机关级别分别加10分、6分、4分、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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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专项工作给予支持的 |
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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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配合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 |
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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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配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 |
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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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加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组织的能力提升测试,取得前5名名次的 |
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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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加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组织的能力提升测试,取得前5名名次的 |
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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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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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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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项目 名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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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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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类别 |
评价原由 (按信用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评价内容填写) |
评价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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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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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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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 简 述 |
(后附证据材料,共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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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经办人: 联系电话(申请加分时填):
年 月 日 |
单位(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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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核准情况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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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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