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蚌政秘〔2025〕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停车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有效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辖区停车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全市停车、充电信息统一接入蚌埠市智慧停车平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停车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停车管理具体办法,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道路范围以外停车行为的管理工作,经营性停车设施的备案工作,对改变公共停车设施用途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推动蚌埠市智慧停车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停车信息接入。
公安部门负责设置、管理路内停车泊位,管理道路范围以内的停车行为。对路内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大型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共享行为人信息,配合做好道路范围以外停车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监督管理规划实施,审批停车设施用地,组织审查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对道路范围以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区域土地使用权进行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和独立规划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的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性停车设施工商登记的办理、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登记的办理及监督管理,查处停车场经营活动中价格违法行为。
二、重点任务
(一)增加基本停车供给。
1.加强规划统筹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管理《蚌埠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布局规划》的实施,指导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做好停车场建设。县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停车管理情况编制城区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并做好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蚌埠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计划做好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以老旧小区、医院、学校、商圈等停车需求大的区域为重点,通过内部挖潜、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在周边有条件的区域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等措施有效增加车位供给,破解停车难题。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停车设施。推进在换乘枢纽同步建设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以及充电桩、充电站等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强停车设施管理。
3.推进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制定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实施细则,明确备案流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经营性停车设施进行摸排,登记造册,分类处置。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材料齐全的,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现场勘验后进行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加强经营性停车设施日常监督,确保其遵守《条例》相关要求。对侵占政府公共资源或无土地使用权私自设置停车设施的依法治理。(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4.科学设置临时公共停车泊位。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临时公共停车设施设置流程,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科学利用边角空地、高架桥下、未投入使用的道路、道路范围以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区域(建筑物业主无土地使用权的)等资源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对于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道路范围以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区域(建筑物业主有土地使用权的)等资源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设置。规范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每年对路内停车泊位评估不少于一次,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老旧小区、医院、学校、主要商圈停车需求进行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利用周边道路合理设置限时停车泊位、即停即走泊位。(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促进停车设施专业化经营。完善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制度,提高运营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支持有关企业发展停车产业,跨县区运营管理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支持停车场多元经营,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探索“停车—洗车—充电—养车”一站式服务模式。大力推进停车场建筑光伏一体化发展,利用可再生能源充电。(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6.加强停车行业自律建设。推动成立蚌埠市停车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治自律。推动停车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总结、交流国内先进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经验,推广行业新技术、新理念,助力解决全市停车乱、停车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三)加大停车秩序执法力度。
7.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一是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季度组织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开展不少于一次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违停、占用消防车通道、私设停车场、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违法停车相关行为人信息。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进行整治。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
8.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综合运用民警巡逻、监控设备抓拍等多种措施,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在重要交通节点、拥堵严重路段增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施。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范围以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区域停车秩序开展常态化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违法停车行为。将车辆停放秩序列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采集重点,进行专项采集,及时交办责任单位处置。(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
(四)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利用。
9.推动停车设施共享开放。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掌握辖区居民停车需求,建立和实施共享停车供需沟通机制,挖掘、释放潜在空闲时段停车泊位利用率。针对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组织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安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对社会错时免费或有偿开放。引导住宅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小区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0.合理分配商住一体停车设施。按照规划的车位配建标准,区分商业和住宅停车设施配比。鼓励商业区停车设施夜间向市民开放,住宅区停车设施白天向商业开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
(五)加快推进停车智慧管理。
11.加快推进智慧停车平台建设。市数据资源局指导智慧停车平台完善技术规范和网络安全规范。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制定智慧停车平台信息接入规范和标准,提供统一标准接入端口。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其管辖单位的公共停车设施落实信息联网接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停车设施落实信息联网接入工作,实现全市停车大数据实时互联共享。(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直相关部门)
12.提高停车设施信息化水平。依托市智慧停车平台建设城市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各县、区每年开展1次城市停车设施普查,全面收集全市停车设施基础信息和停车服务收费情况,并及时将普查结果录入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建立停车设施信息系统动态更新机制,对新增或调整的停车泊位进行动态更新,提升停车设施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3.提高智慧停车平台服务水平。推动智慧停车平台与城市运管服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园、景区等停车场较为集中区域的三级诱导系统。加快推广面向市民提供服务的智慧停车应用、智慧支付系统、便民服务地图,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交通出行环境。(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完善停车保障政策。
14.完善收费政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差别化收费可以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方式确定。科学合理划分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一类地段、二类地段。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优惠减免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当标明收费依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15.完善用地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保障公共停车设施用地供应。依法收回的闲置地、城市边角地、结合城市更新改造等地块,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用地供应。停车场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充分开发既有道路、广场等地下空间以及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废弃厂房、闲置收储地块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支持区域统筹、整体打包停车设施资源,发挥规模化优势,拓展配套服务功能。积极发挥政府国资平台公司的基础作用,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建设管理运营停车设施。鼓励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利用空闲场地自建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加强疏导与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直相关单位)
17.优化审批程序。符合停车设施布局规划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简化项目规划、立项、招投标、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保障措施
18.构建“城管委统筹推动、部门齐抓共管、属地负责落实、城管办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压紧压实责任,稳步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针对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的停车管理难点,分类要求、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加强停车管理相关政策解读,培育文明停车、有偿使用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动城市停车环境持续改善,不断提升宜居水平。
19.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