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蚌埠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民〔2025〕42号
各县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现将《蚌埠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蚌埠市民政局
2025年4月29日
蚌埠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和《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是指在市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研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自愿申请、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根据需要,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对县级4A级以上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 2 年的社会组织;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 5 年有效期的;
(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 2 年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或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按照社会组织类型,实行分类评估。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社会团体,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依法办会、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为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结果;
(二)发布评估结果报告;
(三)负责将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报市民政局确认;
(四)负责全市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争议协调和复核。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可由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专业人士和党务工作者等组成。
评估委员会由 7 至 15名成员组成,评估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可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 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专职工作人员 2 名以上;
(五)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并提出等级评估建议。
评估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需要和专家履职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增补、调整。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应当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信息严格保密。
评估委员会成员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室),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建评估专家组;
(三)确定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
(四)向评估对象送达评估结果通知书;
(五)受理回避申请、复核申请,承办有关社会监督事项;
(六)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管理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 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从事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备社会组织工作相关从业经验;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公布评估指标和标准;
(二)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开展自检自评,并按要求向评估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
(三)评估办公室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初评;
(四)第三方机构对获得评估资格的社会组织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五)组建评估委员会并召开会议,终审初评意见、拟定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评估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评估专家到经过初评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复查。
(六)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授予评估等级,并向获得 3A 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 实地评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座谈问询。了解参评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文件。对照评估指标和标准,对参评社会组织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凭证、业务活动资料等进行查阅核实。
(三)个别访谈。通过与参评社会组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 党组织负责人、普通党员和群众,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谈话,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 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办公室审核通过参评资格后要求退出评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出的,该社会组织 2 年内不得参加社会组织评估。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果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后,在充分听取评估专家组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后,提交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实。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情况。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情况反映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情况反映者,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 5 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5A 级(AAAAA)、4A 级(AAAA)、3A 级(AAA)、2A 级(AA)、1A 级(A)。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 5 年。
第二十七条 获得 3A 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 3A 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 4A 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 2 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管理、业务活动和党建工作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全面检查。
民政部门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 2 年基本合格的;
(五)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 2 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 3 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关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或换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民政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获得3A 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及时录入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统一的式样制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县级民政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蚌埠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蚌民〔2013〕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