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 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蚌埠市乡村规划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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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乡村规划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乡村规划师管理,切实发挥规划对乡村建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蚌埠市规划师下乡活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市级统筹、县区管理、乡镇协同、村级使用的原则,加强对规划师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三条 建立规划师联席会议制度,规划师下乡活动工作领导组成员、县区工作责任组负责同志及各派驻组联络员参加,由规划师下乡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县区规划师联席会议参照执行。

第四条 规划师联席会议任务:听取各工作责任组工作情况汇报,调度推进相关重点工作;研究解决各组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各规划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等。   

第五条 建立工作定期交流、总结机制。突出围绕乡村振兴规划建设服务,聚焦村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项目编报、发展用地保障、人居环境整治、耕地保护、农民建房等重点工作任务,建立月度交流、季度观摩的定期总结机制,由规划师下乡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

第六条 规划师全面参与派驻乡镇脱贫村、和美乡村等涉及村级规划编审、土地整理、产业用地保障、农民建房等工作,加强与村两委班子沟通对接,主动向村两委相关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镇、村领导班子积极支持规划师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表现及成效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区工作责任组会同镇、村两级对规划师工作开展定期评估。对于驻村服务扎实、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和单位,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宣传推介,并作为职称晋升、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规划师下乡活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的规划师,予以劝退并报所在单位。

第九条 强化规划师日常工作服务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下乡的规划师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等公职规划师,派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对于招募和邀请的志愿者规划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照相关标准给予差旅费补贴。

第十条 市、县区组织、规划、人社、农业农村部门对规划师下乡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对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的规划师工作组所属县区,在申报市级以上建设项目工作中予以优先受理、推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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