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乡村规划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乡村规划师管理,切实发挥规划对乡村建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蚌埠市“规划师下乡”活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市级统筹、县区管理、乡镇协同、村级使用”的原则,加强对规划师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三条 建立规划师联席会议制度,“规划师下乡”活动工作领导组成员、县区工作责任组负责同志及各派驻组联络员参加,由“规划师下乡”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县区规划师联席会议参照执行。
第四条 规划师联席会议任务:听取各工作责任组工作情况汇报,调度推进相关重点工作;研究解决各组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各规划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等。
第五条 建立工作定期交流、总结机制。突出围绕乡村振兴规划建设服务,聚焦村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项目编报、发展用地保障、人居环境整治、耕地保护、农民建房等重点工作任务,建立月度交流、季度观摩的定期总结机制,由“规划师下乡”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
第六条 规划师全面参与派驻乡镇脱贫村、和美乡村等涉及村级规划编审、土地整理、产业用地保障、农民建房等工作,加强与村“两委”班子沟通对接,主动向村“两委”相关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镇、村领导班子积极支持规划师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表现及成效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县区工作责任组会同镇、村两级对规划师工作开展定期评估。对于驻村服务扎实、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和单位,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宣传推介,并作为职称晋升、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规划师下乡”活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的规划师,予以劝退并报所在单位。
第九条 强化规划师日常工作服务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下乡的规划师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等公职规划师,派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对于招募和邀请的志愿者规划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照相关标准给予差旅费补贴。
第十条 市、县区组织、规划、人社、农业农村部门对“规划师下乡”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对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的规划师工作组所属县区,在申报市级以上建设项目工作中予以优先受理、推荐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