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禹会区人民政府、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各相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皖金〔2022〕8号),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服务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建设,现将《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2023年1月28日
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皖金〔2022〕8号,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私募投资基金市场主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金〔2022〕93号),为规范、高效、有序推进安徽省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下称蚌埠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经同意在蚌埠片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
第三条 新设立的试点企业注册地需在蚌埠片区内。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经验、能力的境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在境内其他试点地区取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蚌埠片区内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四条 为保障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建立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会商机制(下称市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外事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蚌埠市中心支局)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为试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试点工作日常协调、服务,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股权(财产份额) 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
第二章 试点申请
第六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向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提交申请,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初核意见,提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初核意见及申请人申请材料转至市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对口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会商,就试点资格及投资额度等形成会商意见。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反馈试点资格及投资额度的会商意见;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会商情况反馈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并退回申请材料,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会商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落地后,试点企业及时向市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履行报备手续。
会商不属于行政审批,是为试点企业登记备案、享受政务服务和扶持政策措施提供便利,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优化监管、加强政务服务、防范处置风险创造条件。会商意见不构成对试点企业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试点企业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试点企业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八条 申请在蚌埠片区注册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由拟注册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附件1)。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四)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
(六)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附件5)。
(七)市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在蚌埠片区内注册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由拟注册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附件2)。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四)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
(六)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附件5)。
(七)市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注册在境内其他试点地区并取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蚌埠片区申请试点资格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股权投资试点申请书》(附件3)。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在境内外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背景介绍、投资业绩情况,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以及其管理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和运作方面的履历说明及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至少2名)简历(附件4)等。
(五)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附件5)。
(六)市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新设试点企业在完成登记注册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第十三条 新设试点企业在登记注册完成后需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完成登记备案不得开展试点业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14〕105号令)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办理托管。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应按《暂行办法》(皖金〔2022〕8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鼓励蚌埠片区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蚌埠市辖区企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可按规定申报蚌埠市相关人才计划项目,入选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后续可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注册地政府(管委会)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做好辖内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工作,防范打击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第二十条 新设试点企业在注册设立2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境内托管银行信息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报送上年度运营情况报告,于7月15日前报送半年度运营情况报告。运营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运作情况;
(二)股权结构调整变更情况;
(三)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变动情况;
(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试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所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试点企业所报送信息依据职责转至市会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依法依规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蚌埠市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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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册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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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册企业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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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构成 |
内资金额: % 外资金额: % 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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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出资构成 |
内资金额: % 外资金额: % 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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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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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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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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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册企业 高管概况 |
姓名 |
专业资质 |
从业经验 |
主要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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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 |
注册地 (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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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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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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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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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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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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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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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主体企业概况(企业简介、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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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主体行业优势(行业资质、行业排名、过往业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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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主体企业高管概况 |
姓名 |
专业资质 |
从业经验 |
主要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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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主体企业简要财务数据 |
(币种: ) |
年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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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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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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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 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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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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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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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明 |
本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以上所填写资料均真实准确,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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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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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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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册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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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册企业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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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构成 |
内资金额: % 外资金额: % 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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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出资构成 |
内资金额: % 外资金额: % 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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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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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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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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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册企业 高管概况 |
姓名 |
专业资质 |
从业经验 |
主要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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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伙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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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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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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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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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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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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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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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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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主体企业概况(企业简介、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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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主体行业优势(行业资质、行业排名、过往业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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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主体企业高管概况 |
姓名 |
专业资质 |
从业经验 |
主要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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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主体企业简要财务数据 |
(币种: ) |
年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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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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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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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 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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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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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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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明 |
本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以上所填写资料均真实准确,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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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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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股权投资试点申请书
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
根据《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本申请人现申请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试点资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资格(已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一并申请)】,拟申请设立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共计 【金额】 人民币,其中境外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金额】 。
申请人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企业名称: 填表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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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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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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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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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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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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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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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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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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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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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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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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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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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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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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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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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经验 |
投资及相关经验类别 |
供职机构与职务 |
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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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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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改革创新局:
本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及其所包含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所有扫描件及复印件与原件均完全一致。
如本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信息存在不实、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或本申请人存在任何以虚假资料或不当手段取得试点资格及投资额度会商意见的情形,本申请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试点资格被撤销或取消、本申请人及主要负责人接受监管部门相应处罚等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