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 《蚌埠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23日
蚌埠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企发 〔2020〕 45号)和 《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蚌发 〔2022〕20号)精神,制定本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参加评价的对象是在蚌埠市依法注册成立,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有效期内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有效期内的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统称“示范平台”)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评价工作。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参加评价的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场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场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场次以上;年服务人数150人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开展培训活动10场次以上;年培训人数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3场次以上;年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4亿元以上。
第五条 评价的主要内容为示范平台在政策辅导、产需对接、项目申报、产学研合作、数字化服务、绿色化服务、人才和培训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为企业开展的服务工作以及服务的质量效果,以及协助和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的服务企业活动情况等。参加评价的示范平台要着力从以下方面开展企业服务工作:
(一)综合咨询服务。梳理国家和省市层面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政策宣讲和培训活动,精准为我市工业企业开展政策辅导,帮助企业找准差距和努力方向,并协助企业做好项目申报等。为企业做好“双碳”、节能、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以及咨询服务。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场次以上,年服务企业数量200家以上。
(二)产需对接服务。发挥服务机构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企业在产供销等方面加强合作,梳理企业产品供给清单和产业链协作需求清单,针对企业的供给和需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产需对接活动,促进企业相互采购和配套集成。通过短视频等新媒体帮助企业开展展览展示等宣传展示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年承办或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6场次以上,年服务企业数100家以上,促成对接合作6笔以上。
(三)融资服务。搭建银企对接交流平台,积极向企业宣传推介金融产品,组织投融资对接活动,推动银企合作,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需求。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等活动3场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
(四)产学研合作。搭建技术合作对接平台,发挥示范平台在资源优势,以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解决技术难题等。年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服务活动5场次以上。
(五)数字化服务。提供上云用云、智能化诊断咨询、数字化改造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传统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帮助中小企业通过协同制造平台、产业供应链对接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等。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场次以上,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
(六)绿色化服务。开展节能、环保、检测、评估等服务,能提供绿色制造整体解决方案,企业开发绿色技术、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提升企业产品节能环保低碳水平,引导中小企业绿色生产、清洁生产。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场次以上,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
(七)人才和培训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对接引进高端人才,提供人才共享服务;提供人员招聘、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代理等服务,或协助企业组织参加人才招聘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的招聘形式,帮助企业开展人才对接活动。提供面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多层次的培训服务,提升企业员工素质。年开展培训活动10场次以上;年培训人数800人次以上。或年开展招聘活动10场次以上;年招聘人员200人次以上。
(八)专业技术服务。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为中小企业开放专业仪器设备。发挥平台作用,通过自身技术力量,或整合社会化技术资源,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个性化技术需求。年解决企业的技术需求10个以上。
(九)其他服务。各服务平台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开展的创新服务等。
(十)协助和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的服务企业活动情况。
第六条 参加评价的示范平台要入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接受省、市综合服务平台的业务统筹和统一管理,并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定期报送服务运营情况。
第七条 参加评价的示范平台要按时按要求参加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参加评价的示范平台需提交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三)上一年度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通知、照片、总结、协议等);
(四)上一年度服务成效; (附件2-4)
(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六)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七)能够证明服务业绩和成效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评价结果
第十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产业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当年在有效期内的示范平台可以申报。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A、B、C、D等次,同时,根据专家评审的排名情况,被评为A等次和B等次的平台不超过参评示范平台总数的50%。
第四章 评价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评审并适时开展实地考察,评价结果经局办公会审定后,在局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评审的专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一般由经信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原则上为5-7人。
第十四条 根据 《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蚌发〔2022〕 20号)精神,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根据其上一年度服务业绩、省评价情况等,择优给予分级奖补:国家级平台最高奖补50万元、省级平台最高奖补20万元。其中:国家级A级奖补50万元、B级40万、C级奖补30万元,D级不予奖补;省级A级奖补20万元、B级奖补15万元、C级奖补10万元,D级不予奖补。
第十五条 各县(区)经信部门要建立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支持和帮助示范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和提高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加大对示范平台创新和公益性服务的引导力度,推动示范平台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2.无故不参加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工作,或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或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佐证资料的;
3.运作不规范,被企业投诉3次以上并查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评价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
1.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服务情况报告
2.示范平台服务产品 (项目)名单
3.示范平台年度服务活动台账
4.年度服务活动成效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