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推进村(居)法律顾问
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司通〔2022〕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3号)、《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办发〔2020〕17号)精神,积极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依据《村(居)落实法律顾问服务指南》,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层延伸、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深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实践,对于推动基层依法治理、服务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村(居)法律顾问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服务。村(居)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法律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二)立足实际。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注重工作效率,及时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更好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三)诚实守信。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规范诚信提供法律服务。
(四)促进和谐。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各县(区)村(居)应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建立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微信群,实现本地区村(居)法律顾问常态化全覆盖。
第二章 选聘
第五条 村(居)法律顾问,是指符合聘任条件,接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技术人员。
村(居)法律顾问主要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每名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村(居)数量不应超过5个。
第六条 聘任条件
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品行良好;
2.执业1年以上;
3.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者信用惩戒;
4.热心公共法律服务,了解社情民意,熟悉基层组织的运行方式。
第七条 聘任程序
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程序:
1.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村(居)法律顾问合同。
2.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选派或者指派符合聘任条件的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聘任合同
村(居)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指定的法律专业技术人员;
(三)法律服务的内容;
(四)法律服务的方式;
(五)法律服务的要求;
(六)法律服务的期限;
(七)法律服务的费用及给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法律服务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居)法律顾问在被聘任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依法诚信规范地开展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及时整理工作档案,聘任年度结束前向村(居)民委员会及主管部门提交一次书面履职报告;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遵守与聘任单位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代理服务的,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可以另行约定服务费用,但应当比照收费标准视情减免收取。
第三章 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 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一)法律咨询解答。为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解答,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二)法律知识宣传
1.发放法治宣传读物。
2.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以案释法,宣传与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3.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4.围绕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村(居)治理重点环节,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村(居)民法治意识。
(三)矛盾纠纷化解
1.参与调处村(居)范围内或者与本村(居)相关联的村(居)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
2.对突发性或者矛盾较为激烈的纠纷,现场开展法治宣传,疏导村(居)民情绪,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3.收集涉及群众重大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反馈,同步报告村(居)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并提出化解处理的意见建议。
4.经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员的邀请,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村(居)治理顾问
1.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其他群众自治管理规定。
2.为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3.为村(居)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田水利建设、城市建设拆迁、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招商引资、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4.协助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五) 法律服务指引
1.对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到相应法律服务机构寻求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居)民,引导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会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 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方式。
(一)实地服务
1.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每月到村(居)开展不少于4小时的实地服务,实地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协助村(居)治理。
2.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
3.村(居)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律服务进村(居)活动。
(二)远程服务。村(居)法律顾问通过村(居)法律服务微信群、电话等网络通信方式,实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三)预约服务。对比较复杂、一时难以解答的法律问题,可以预约时间地点,采取电话联系或实地咨询的方式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流程
(一)工作对接
1.与村(居)民委员会对接或者通过村(居)微信群等平台,收集拟处理的法律事务或者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
2.及时接受村(居)民委员会拟交由法律顾问修改的文件文本。
3.通过村(居)公示栏、村(居)微信群等平台告知实地服务的时间、地点。
(二)工作准备
1.梳理相关法律问题。
2.调查了解相关事实、背景和过程。
3.研究分析相关资料。
(三)法律事务办理
1.对法律咨询问题进行解答。
2.对文件文本提出修改意见。
3.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活动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4.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5.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四)结案处理
1.对法律事务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登记。
2.对法律意见和建议采纳、落实情况进行必要跟踪。
3.撰写法律事务小结、总结、工作报告。
4.整理卷宗、归档。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选聘机制。要做好资源统筹配置,建立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县(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公证员等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村(居)法律顾问遴选方式和过程要向社会公开,由村(居)委员会和法律顾问进行双向选择,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服务期限等。要设置公示栏,对外公布本村(居)法律顾问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村(居)民能够第一时间联系到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培训机制。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并纳入本系统年度培训工作计划,通过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网络培训等形式,增强村(居)法律顾问对国家政策、社情民意及相关法律业务的了解程度及与群众沟通能力,切实提高开展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机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村(居)法律顾问通过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做到服务留迹、问题解决、群众满意。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推动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贴等多种形式,统一制定村(居)法律顾问服务费标准,为村(居)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设施等。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司法局应当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应当充分听取村(居)委员会和群众意见,重点考查法律顾问在服务群众和村(居)治理等方面职能作用发挥情况。考核评估结果报市司法局审查,并作为法律顾问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在评优评先、“两代表一委员”推荐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司法局要定期组织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通过随机检查、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适时开展实地检查,并通过随机向村(居)民发放调查问卷、检查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台账等方式,掌握法律顾问实际服务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司法局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策支持,积极推动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本地区综治工作考评。每年底前将本地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司法局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重点宣传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提高社会群众对村(居)法律顾问的认同感,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注重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及典型案例,及时予以表彰宣传,进一步增强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荣誉感,吸引更多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参与此项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司法局可以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