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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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蚌埠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

粮油管理细则》的通知

蚌粮粮联〔202231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蚌埠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22511

 

蚌埠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储备成品粮油的应急调控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215日国务院令第 740 号)、《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2021916日省政府令第 302 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皖粮粮联〔202234)《蚌埠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粮粮联〔202215)《蚌埠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蚌财建202216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市储成品粮油),是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并纳入市级政府储备粮总规模内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三条 市储成品粮油品种原则上为国产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储成品粮油计划、承储、轮换、动用、费用拨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从事和参与市储成品粮油管理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市储成品粮油的储备计划、储备品种和动用计划,确定承储企业,并对市储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轮换、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市储成品粮油储备费用的审核拨付,并根据蚌埠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储成品粮油实行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每3-5年,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考主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粮油应急保供需要,按照成品粮油储备标准,重新测算成品粮储备规模,联合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储备规模调整情况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八条 市储成品粮油实行承储条件认定管理,建立承储条件评审机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市储成品粮油承储条件,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中途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承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整。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备品种、规模、库区及仓号、质量标准、储存方式(一般采用小包装)、入库成本、银行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储存费用补贴、粮权所属、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承储合同签订后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储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原则上选择粮油加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选择粮油经营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获得粮油加工或经营许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粮油仓储条件和粮油收储、加工或经营能力,成品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

(三)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连续三年守法诚信等级达A等。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一条 市储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管理。承储企业根据先进先出、即出即入、均衡有序、库存充足的原则自主安排轮换,不设轮换架空期,成品粮油每3个月至少轮换一次

十二条 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承储的市储成品粮油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的90%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储备成品粮油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全市或部分区域成品粮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接到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承储的市储成品粮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市储成品粮油所有权和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储成品粮油入库成本(收购价格)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承储企业报价、结合市场价格共同确定。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解决。给予市储成品粮油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补助,其中银行贷款利息的补助标准按照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据实补贴未发生银行贷款的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补助标准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补助标准执行承储企业不得将承储的成品粮油作为抵押、担保、抵债或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应急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市储成品粮保管和轮换(出入库)费用分别按照90//年和55//年的补贴标准执行;市储成品油保管费用按照240//年的补贴标准执行,无轮换(出入库)费用。费用包干使用,轮换产生的价差由承储企业承担。补贴标准可根据市储成品粮油储存相关要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每年报送一次《年度成品粮储备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按季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承储企业的库存数量、质量、轮换等情况采取定期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储成品粮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或违反合同条款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无法整改到位或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有权撤销承储企业的储成品粮油承储资格,取消承储企业的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因违反本细则或承储合同造成损失的,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储备成品粮油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本细则建立和完善储备粮油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222日出台的《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细则〉的通知》(蚌粮调〔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

20  --20  年度成品粮储备补贴申报表

申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储备

品种

 

储存地点

 

储备

数量

(吨)

 

保管费用

(万元)

 

轮换费用

(万元)

 

利息补贴(万元)

 

企业

 

承诺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加盖公章)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申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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