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蚌埠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蚌埠市分行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粮粮联〔2022〕15号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市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
现将《蚌埠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蚌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蚌埠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蚌埠市分行
2022年3月30日
蚌埠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的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政府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包括小麦、稻谷、食用植物油。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承储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宏观调控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稳定,并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一)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拟定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计划,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蚌埠市分行联合下达;
(二)组织实施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的轮入、轮出工作;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蚌埠市分行联合开展空仓核验和轮换验收工作;
(四)统计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补贴等的清算;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
对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补贴等进行审核并及时足额拨付;按照《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蚌埠市分行对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发行蚌埠市分行
根据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三)建立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台账,按时报送轮换情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蚌埠市分行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实行年度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储存总量的40%,并允许有一定的架空期。
(一)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3-4年、稻谷2-3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迟轮换的,经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蚌埠市分行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架空期的,经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蚌埠市分行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九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品种、同库点、同仓轮换。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库点或在同一库点内调整仓号及分仓储存的,调整后存粮的库点或仓库必须具备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存储条件和资格,并经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蚌埠市分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也可以采取“购销统一、价差锁定、低价中标”等方式进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一条 在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入由承储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在没有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入可以按照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指定价格挂牌收购,也可以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出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货款须全额回笼至农发行账户。
有竞买意向的企业可凭受承储企业委托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开具的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承储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竞价销售底价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公开竞价销售超过3次仍然流标,没成交的粮食可以由承储企业按照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的价格自行销售。如核定价格低于入库成本,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必须及时将销售回笼款及市财政部门拨付的价差亏损资金归还农发行蚌埠市分行。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待粮食轮出后须提出空仓核验申请,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蚌埠市分行开展空仓核验。承储企业完成轮换计划后,要及时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蚌埠市分行开展轮入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
第十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检验方法对所有出入库的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轮入的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在入库结束一个月内完成检验,轮出的政府储备粮食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完成检验。
第十七条 轮入的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必须达到粮食国标三等以上(含),食用植物油国标四级以上(含),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根据当年粮食生产情况,市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在入库验收、日常存储、销售出库等环节,发现市级政府储备粮食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的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十八条 轮出的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并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对外公布。水分、杂质等指标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农发行蚌埠市分行共同核定。承储企业挂牌收购入库成本为指定收购价格(含等级差)加上入库费用。如果验收等级高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实际收购等级核算;如果验收等级低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验收等级核算。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不再补贴入库费用。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季拨补,轮换费用于轮换验收结束后的下一季度拨补;轮换和动用价差亏损据实拨补,于轮换验收或动用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清算拨补到位(包括以前年度实际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轮换价差损益);价差收入上缴市财政,于轮换验收结束后一个季度内上缴。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的损耗处置,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统一计入轮换价差。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保管费用每年粮食90元/吨、食用植物油240元/吨;入库费用40元/吨、出库费用15元/吨,食用植物油不补贴出入库费用。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承储企业不断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出库时保持较好品质,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承储企业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承储企业轮换的市级政府储备粮食价差收入(包括以前年度实际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轮换价差收入)部分的60%。
第二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市级政府储备粮食承储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市级政府储备粮食;
(二)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市级政府储备粮食损失;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品种或储存地点;
(四)不按规定增扣量或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短少超过2%以上;
(五)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或轮换发生“转圈粮”等行为;
(六)连续两个轮换周期流拍导致自行销售;
(七)连续两个轮换周期无法按期完成轮入任务;
(八)虚报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入库成本骗取补贴;
(九)挤占挪用市级政府储备粮食收购、销售资金;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县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轮换办法另行制定。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6日《蚌埠市粮食局、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办法〉的通知》(蚌粮调联〔2016〕10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蚌埠市分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