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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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教〔202132

 

各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经开区教育党委、局属学校:

现将《蚌埠市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教育局  

202189 

 

 

 

 

 

 

 

 

 

蚌埠市校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服管理,确保校服品质,发挥校服的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依据国家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和省教育厅、工商局、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教秘基201568号)以及蚌埠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蚌教基201610号),在制度合力和政策同频的大环境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蚌埠市辖各县区公办、民办的中小学和局属各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服,指的是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四条  校服管理包括校服的生产加工、采购、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校服质量标准

 

第五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的相关要求,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中小学生校服标准的校服,确保学生人身健康、安全。

第六条  生产、销售校服或提供公益性校服的,应当严格履行校服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对校服质量负责。

第七条  校服原辅材料应不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校服生产者应对用于生产校服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且记录规范、内容齐全、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切实保证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八条  校服应按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四)安全类别;

(五)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要求的一般安全要求与

内在质量;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校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纤维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标注齐全的成衣合格标志,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

第十条  校服销售者应履行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并执行校服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

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采取措施,保证销售校服的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向学生提供质量合格的校服,严禁不按

质量标准选用校服。不符合质量标准与安全要求的校服,任何学

校不得选用、接收。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校服产品质量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三条  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党委)应定期向县区市场监管局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服市场监管

 

第十四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校服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企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校服生产、销售企业信用管理。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名单,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名单,由县市场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同时向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党委)通报,由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党委)明确学校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十七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及时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  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党委)要对学校选用校服加强指导、监督。学校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排斥其他企业的质量合格校服。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党委)、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合力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地方保护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

 

第四章  校服式样确定

 

第十九条  校服式样要符合学生成长规律,优质美观舒适,突出育人功能,改变传统模式,汲取时尚元素,体现时代精神,凸显学校风格,提升学校文明程度,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二十条  校服式样可为运动服装、中式制服、西式制服等。一所学校原则上只能有一种校服样式。

第二十一条  校服种类分为春装、夏装、秋装和冬装。学校可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结合实际选用。每种季节性校服不得超过两套。

第二十二条  建立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鼓励和引导校服专业设计单位、有资质的校服生产企业积极参与蚌埠市校服式样的设计,遴选出多种校服式样,增加学生的选择余地,提高学生的审美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校校服式样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且稳定时间不少于三年,尽量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二十四条  校服式样遴选工作。可实行县区统一公开遴选,由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党委)牵头,县区市场监管局配合推荐出若干样式,供学校遴选;或以学校(中心校)为单位遴选。

第二十五条  校服式样遴选可每三年举行一次。校服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校服选用

 

第二十六条  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党委)要依法制定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办法,提倡在县区内统一招标、集中采购,规范校服采购操作程序,统一采购合同,全程公开采购过程,做到廉政风险防控无空白。

第二十七条  明确校服选用时间。学校选用校服申请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秋季学期为当年的91日至1125日;春季学期为当年的31日至525日。

第二十八条  校服选用的确定。坚持“学生自愿,家校共商”的原则,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广泛宣传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共同商定是否选用校服,积极稳妥和规范地做好校服推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成立校服选用组织。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坚持“家校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校服选用组织成员数量原则上为十一人,其中:学校代表一人、家长代表五人、学生代表三人、人大代表一人、政协委员一人。

第三十条  校服选用调研。选用校服的学校,校服选用组织要对现行的校服主流样式、校服市场价格、校服质量标准进行广泛调查,做好深度调研,为制定校服选用方案和开展校服招投标工作夯实基础。

校服选用调研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第三十一条  确定校服选用方案。由校服选用组织根据采购需求及前期调研情况等,确定校服的样式、颜色、面料、质量标准和套数及总数量等,对校服的价格提出合理预算,并形成合理适用的校服选用方案。

在校服选用方案制定过程中,学校不得提出决定性意见,只能提出可行性、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校服选用方案确定后,由学校报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党委)备案,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党委)、装备中心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校服费用管理。选用校服的学校,由学生家长承担校服采购费用。校服采购费用由学校负责缴存至县财政代管资金户。

校服费用的支付,由学校负责按程序办理,学生家长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服采购方式的确定。校服采购主要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申请采购校服的学校应当对一个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的数量和价格作出预算。学年度内批量费用总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公开询价的方式采购;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费用总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公开邀标的方式采购;学年度内批量采购校服费用总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以上校服采购限额标准应根据蚌埠市政府年度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分解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四条  校服提供企业应具有如下资格条件。

(一)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借用其他法人资格;

(二)须是财务状况良好企业;

(三)须有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环境质量体系认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

(四)须有完善的生产设备及厂房,有完善的设计、生产、质量、价格控制体系,有专业的设计、生产、质检人员,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五)提供的校服产品必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要求;

(六)提供的校服产品须有国家法定部门授权的省市级以上的服装检测机构出具的面料检测报告原件;

(七)具有良好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失信名单。

第三十五条  校服选用学校要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加强校服选用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向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党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自愿购买校服,允许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的品质、样式、颜色等自行选购校服。

第三十七条  实行“明标识”制度。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学校在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没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的校服,学校不得接收。

校服标识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等。

第三十八条  严格实施校服生产企业、学校“双送检”制度。校服中标企业,要提供校服原辅材料的进货检查验收单和记录;要提供校服成品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校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校服选用学校,应履行对校服检查验收和记录的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或抽取一定数量校服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校服质量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服质量检查,采购的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选用校服学校要立即与校服中标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中标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县教体局报告,同时向县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第六章  校服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  提倡学生统一着装上学,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向学生传播平等精神,引导学生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积极向上的校园风貌,充分发挥校服德育载体、管理为抓手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举行升国旗仪式、举办学生集体活动、军训时,可组织学生统一着装。

第四十三条  立足环保节约原则,选用礼服式校服的,可采用学校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的模式,也可探索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努力降低资源能耗。

第四十四条  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可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生校服。

 

第七章  健全校服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党委)、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校服质量管理工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工合作、主动负责、务求实效。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保障校服品质。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完善由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党委)牵头的校服选用联动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商、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选用、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选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生军训服、师生活动服、礼服式校服和幼儿园园服的选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提倡用校服替代军训服、活动服。

第四十九条  提倡学生统一鞋、袜穿着。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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