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37
收藏
详情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组织部、审计局

淮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淮南市委组织部          淮南市审计局

                    2023414

淮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单位

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单企业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市、县(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部门、单位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新提拔或转任的领导干部任职后,有干部管理权的组织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和有关要求,由领导干部签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第四条  领导干部签字确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一式三份,组织部门、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和领导干部各存一份。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全面理解经济责任告知内容,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并自觉接受审计,主动配合审计。

第六条  部门、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新提拔或转任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告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