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志愿者激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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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现将《淮南市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1125日             

 

淮南市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鼓励和引导各类主体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广大志愿者 的荣誉感和获得感,根据《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安徽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 试行)》(民政部令 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淮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响应淮南市有关部门、单 位号召在市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志愿服务时长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安徽) 的记录时长为依据。志愿服务时长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 织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 返交通时间。

第四条 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激励的原则,鼓励关注激励对象的需求,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被激励的志愿者应当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

(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三)在我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登记注册且具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四)无不良志愿服务评价。

第五条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志愿者的激励措施。

鼓励各县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标准合理、层次分明、范围广泛、方法多样的激励体系,建立完善志愿 服务积分兑换制度。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主体可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价制度和激励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及考核指标之一,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认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 四星和五星 共五级。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 600小时、1000 小时、1500小时的,可以分别评价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志愿者的星级评价由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根据前款规定自动生成。

第八条 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和获得表彰的志愿者参评高级别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在各级模范、榜样、好人等社会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各级各类单位、院校等在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九条 各级文明办和民政部门优先将获得4星级评价及表彰以上的志愿者纳入志愿服务宣讲和培训讲师队伍。有 关部门和媒体应积极宣传展示典型感人的志愿者事迹。

第十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评选评优。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在录用社区专职工作者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星级志愿者。在文明城区、文明单位评选中,将星级志愿者 比例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支持学生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根据需要开展有关志愿服务培训,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社会实践等学分管理,有志愿服务活动并获得表扬的学生,在校申请入党、入团、评优和推荐就业时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志愿服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开发志愿服务相关优惠险种,简化购买流程。

第十三条 鼓励邀请优秀志愿者代表、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代表,参加各类重要场合、重大赛事、庆典等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根据实际情况为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提供免费、优惠、优

先或专项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在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与回馈制度,倡导居民参与志愿服务,将提供 志愿服务与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相结合,形成自助互助机制。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本人 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可以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对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在安排公益性或 就业岗位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市级志愿者激励或鼓励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内的志愿者激励或鼓励措施,出台具体办法,为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惠、优先或专项服务。

第十九条 享受市级礼遇优待措施的志愿者可以同时享受管理所在地的礼遇优待措施,内容相同的,桉最高标准享受。

 

第三章  组织激励

 

第二十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中,在同等条件下,把3A 级及以上志愿服务组织纳入优先承接范围。

第二十一条 成立淮南市志愿服务发展专项基金,将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项目运行、志愿服务人才培养纳入重点支持范围。推广“社工+慈善+志愿服务”模式,着力形成“社工引领义工”的良好格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区开展志愿服务项目,支持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第二十三条 依托党校、科研机构、社区学院、职业学校及基层宣传教育阵地等教育资源和专业优势,探索建立志 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育和培训基地。定期举办志愿服务组织培 训交流会,相互分享、交流学习志愿服务经验,提升志愿服 务组织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评选活动,给予优秀志愿服务组织相关证书、奖金、项目扶持等鼓励。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各区( 市)县应将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信用体系。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地制定志愿服务评价指数。鼓励对市属单位、区(市)县各级部门、学校、社区等进行年度考 核时,把志愿服务发展情况纳入年度评价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对志愿者的评选表彰应当报同级文明办、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落实省抽查制度,检查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各级民政部门接受有关志愿者星级评价和表彰的投诉。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志愿者,撤回巳取得的星级评价和表彰荣誉:

(一)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三)违反志愿服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撤回已取得的表彰荣誉:

(一)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组织主要负责人违规违法的;

(四)违反志愿服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发现激励对象资格不符的,由相关部门撤回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应优待,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追偿。激励对象在取得资格之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实的,应当终止享受相应优待。同时,有关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激励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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