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施“农田四变”支持多种粮种好粮若干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关于实施“农田四变”支持多种粮种好粮
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我省种粮大户重要回信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多种粮、种好粮要求,坚决扛起粮食生产政治责任,保障粮食安全,根据《马鞍山市“农田四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小田变大田”政策
1.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土地集中平整区之外的区域,实施“小田变大田”项目(集中连片不少于100亩;块均面积不低于省“小田变大田”标准;在道路、沟渠符合标准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增加有效耕作面积,下同),对超出高标准农田补助之外的建设资金,市、县(区)(含开发园区,下同)按照超出部分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
2.对通过冬闲田集中连片复耕复种开发实施“小田变大田”的,市、县(区)按照改造项目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
3.对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小田变大田”改造的,市、县(区)按照改造项目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
4.对完成“小田变大田”整村推进试点任务的行政村,根据土地规模流转比例、“小田变大田”完成亩数等指标(具体指标另行制定),市级一次性给予每个行政村10—30万元工作经费。
5.严格落实已建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政策,及时兑现管护资金。对经过“小田变大田”改造的非高标准农田项目,市、县(区)按照6元/亩标准,一次性配套管护资金,统一纳入农田建设管护资金,由县(区)统筹安排使用。
6.村集体、村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大托管”、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利益联结分成机制,对村集体通过土地流转费增收超过5万元,同时农户通过分红、土地流转费增收超过100元/亩的,市级一次性给予每个行政村3万元工作经费。对村集体通过土地流转费增收超过10万元的,同时农户通过分红、土地流转费增收超过200元/亩的,市级一次性给予每个行政村6万元工作经费。
二、支持“闲田变忙田”政策
7.对经县(区)摸底上报的冬闲田复耕复种的,市、县(区)一次性给予150元/亩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区)统一用于补助农民自发复耕复种、社会化服务组织复耕复种、农投公司兜底复耕复种、农资采购、病虫害防治补助及农机作业等领域。对纳入中央财政耕地轮作制度试点任务的项目,按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政策执行。
8.对村集体组织开展冬闲田复耕复种达到200亩以上的,市、县(区)一次性给予100元/亩的工作经费。
三、支持“差田变良田”政策
9.对完成耕地质量提升任务的县(区),按照当年度3等及以上耕地新增面积,市、县(区)一次性安排40元/亩的经费。补助资金由县(区)统一调配使用,主要补助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的主体,用于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消纳畜禽粪污、耕地质量检测等改良土壤工作。
10.对“农田四变”项目地块,发展优质专用品牌粮食生产,对建成500亩以上优质水稻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并验收合格的,每个基地市、县(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补。
四、支持“蟹田变稻田”政策
11.对当年蟹田全部复垦用于粮食种植的,兑现现有的粮食生产补助政策,市、县(区)一次性给予1000元/亩补助,主要用于补助“蟹田变稻田”经营主体当年建设成本、经济收益等。
12.对当年蟹田变为虾稻连作的(沟凼占比不超过10%),兑现现有的粮食生产补助政策,市、县(区)一次性给予400元/亩补助。对当年蟹田改造变为“虾稻鱼”等高效养殖模式的(沟凼占比不超过10%),市、县(区)一次性给予600元/亩补助,主要用于补助“蟹田变稻田”经营主体当年建设成本、经济收益、大规格鱼种购买等。
五、提升“农田四变”管理服务水平支持政策
13.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等乡村产业发展,充分运用政策解决综合农事服务中心、育秧中心、烘干中心、仓储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
14.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区域性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对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市、县(区)一次性给予补助40万元/个。
15.在经“农田四变”改造农田从事三大粮食作物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和补充性商业保险,适用现行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通过银行融资贷款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50BP,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补贴;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的,对单户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市、县(区)财政按1%担保费率水平予以担保公司补足。上述政策所需的财政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现行的相关政策分担。
16.根据项目代表性、工作示范性、模式推广性等方面,对“农田四变”项目进行评比(评比标准另行制定),遴选十个“最美农田”示范项目,市级对每个“最美农田”经营主奖补2万元。
17.对原为耕地后转为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蟹田不重复享受)实施土地整治、恢复耕种,变为稻(麦)田的,兑现现有的粮食生产补助政策,对整治复垦成效显著的县(区),市、县(区)一次性安排1000元/亩的经费,由县(区)统一调配使用。
六、其他
18.各县(区)完成方案分配的任务后,除市级财政单独承担外,市、县(区)财政按照“先建后补”原则,以实际完成量,按1:1比例分担。除中央、省、市等政策要求配套支持或叠加支持之外,按“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鼓励县(区)整合资金,提高投入标准。
19.对严重失信企业禁止享受扶持政策。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将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政府各类支持政策。
20.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行一年一维护。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