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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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马退役军人﹝202224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开发园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马鞍山市优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720日         


马鞍山市优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优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4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社〔20203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具体包括:

(一)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疾抚恤资金,一次性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

(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三)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

(四)涉核部队退役人员体检资金。

(五)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

(六)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第三条  优抚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抚恤补助标准。

第四条  每年下半年,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抚恤对象的实际人数及地方安排的资金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在执行年度预算过程中,若遇到调整保障水平、增加保障对象等情况,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预算。

第五条  市区优抚对象所涉我市承担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花山区、雨山区按市、区财政55分担,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按市、区财政28分担,博望区自行承担。

各县,郑蒲港新区、原示范园区自行承担地方所需经费。
    
第六条  优抚对象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七条  对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军人,自确定其身份的当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对新评或补评残的伤残人员,自批准的下月开始发放伤残抚恤金。对抚恤关系转移的伤残人员,其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放。

第八条  市、县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按照审批必依法,认定必有据的要求,把好入口关。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逐一核实确认优抚对象当前实际状况,对已去世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及时做减员处理。对正常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更新完善信息。对行动不便不能前来参加年审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年审(被委托人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对委托他人代为年审的抚恤补助对象,要派人上门入户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每年1月,各县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对上一年度未进行身份确认的优抚对象予以公告,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优抚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公告后60日内仍未能取得联系、无法进行确认的,经本级部门审批后,自下一个月起停发抚恤补助金。

对重新恢复发放的人员,须经本级部门审批,自重新确认后的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停发的抚恤补助金一般可予以补发,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优抚对象信息录入、更新工作,应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当年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并会同同级财政将本年度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人员数据经政府同意后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将本年度全市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人员数据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上级下拨经费和本年度各级经费测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县区(开发园区)应当及时拨付省、市财政下达的优抚对象资金,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优抚对象资金,确保优抚对象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  全面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按月发放。县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严格落实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到按月足额兑现。
  对居住地无金融网点的抚恤补助对象等特殊人员,经乡镇(街道)审批,可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人员上门发放,并由发放人和抚恤补助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因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必须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对象的临时性救助,重点向年老孤寡、身患重病、重度残疾或遭受重大变故的优抚对象倾斜。

第十五条  实行年报制度。每年1月份,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年度全市优抚对象实际发放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进行统计,全面掌握经费发放情况和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实行年度审计制度。每年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年度优抚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查漏补缺,规范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优抚对象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县区(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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