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
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应急〔2022〕86号
各县区、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马鞍山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马鞍山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定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全面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的申请、评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定级标准的行业,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其他没有定级标准的行业,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作为定级标准。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定级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科室具体承办三级标准化定级企业公示公告、统计汇总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为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材料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也可自行承担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材料的接收、初步审核,负责对三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管理,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工作。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市辖区内相应行业的三级企业现场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也可自行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定级企业进行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现场评审与定级工作经费由市应急管理局予以保障。
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以及参与现场评审的人员都不得以专家费、差旅补助等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
第九条 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生产一线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定级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企业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对其符合性、真实性做出承诺: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起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按规定报告安全风险;
(八)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被撤销三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的或者前一次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可按上述条件再次申请定级。
第十二条 申请。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须向组织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二)自评报告(上传按要求形成的书面报告影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对申请条件做出的符合性、真实性承诺(上传主要负责人本人签字的影印件)。
原则上企业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定级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特殊情况也可向组织单位直接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组织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初审意见汇总后集中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科室;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应急管理局自行承担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的,企业申请材料直接送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科室。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科室根据组织单位的初审意见,确定拟开展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市应急管理局自行承担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的,直接按企业定级申报材料组织审核。
组织单位收到确定的企业名单后,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向评审单位下达评审通知,提出现场评审时间、进度等要求。市应急管理局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的,直接按企业数量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审。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当按照评审企业数量和现场评审时间、进度等要求,组建现场评审组。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工艺特点、专业等要求,配备不少于3人的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当按照评审程序(另行制定)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由评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组织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的,应当按照上述的现场评审人员数量、专业、评审程序等要求进行,其评审报告由专家组组长签名后直接报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科室。
组织单位对接收到的企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存在问题或有异议的,可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审核、核查后形成定级建议,并定期将建议定级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科室。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科室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建议定级企业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
发现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承诺不实的,现场评审及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并书面告知企业,自告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四条 公示。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科室确定拟定级企业名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反映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安排相关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科室组织核实。
第十五条 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定级。
第十七条 重新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以直接定级。
(一)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开展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二)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三)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无修改变更,所属行业定级标准未修订变更;
(五)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直接定级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组织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审核、复核通过的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公告。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直接定级企业的条件符合性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定级条件的,撤销其等级。
市应急管理局自行承担企业三级标准化直接定级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科室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
企业不符合直接定级条件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提交直接定级申请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定级。
第十八条 县、区应急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经信访举报核实确认,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局,经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后,撤销其三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不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符合撤销情节的。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市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三级企业可实行“双随机”抽查或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三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三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
(六)支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九)有条件地区对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可自行给予其他奖励。
第二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和评审人员参与标准化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评审等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组织对企业三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抽查,促进企业提高标准化创建、运行质量。
第二十一条 组织单位要建立健全评审组织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现场评审工作质效。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要加强评审过程的管控,规范评审人员行为,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报告,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单位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
参加现场评审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并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区域内企业申请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分别按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和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马鞍山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马安监〔2015〕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
3.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附件1: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自 评 报 告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专 业:
自评得分: 自评等级:
自评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在企业内部公示:□是 □否
是 否 申 请 定 级: □是 □否
申 请 等 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自评报告填报说明
1.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填写。
2.所属行业,主要包括有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3.专业:按所属行业中的划分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等。
4.企业概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企业规模(含职工人数)、机构设置、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5.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包括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
6.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需另附表。
一、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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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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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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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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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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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人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人 |
特种作业人 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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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万元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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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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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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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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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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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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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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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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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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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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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自评前本专业曾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一级 □二级 □三级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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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是某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请注明企业集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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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申报等级前一年内曾获得哪些国家省市政府方面的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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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取得体系认证证书,请注明证书名称和发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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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小组主要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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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所在部门职务/职称 |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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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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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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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自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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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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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本自评年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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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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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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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自评结论:
主要负责人(签名): (自评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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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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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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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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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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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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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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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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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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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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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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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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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 初次申请 □ 复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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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交申请表时,应附以下资料: 1.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初次申请定级承诺内容应当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复评申请定级承诺内容应当符合第十七条规定 2.自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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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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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级组织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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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报告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盖章):
申请企业:
行 业: 专 业:
评审性质: □ 初评 □ 复评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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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单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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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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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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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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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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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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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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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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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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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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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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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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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职务/职称 |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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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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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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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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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达到拟申请等级: □是 □否 |
现场评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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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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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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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不符合项及整改完成情况(另附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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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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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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