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马政秘〔202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程序,优化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推进项目建设提速提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马鞍山实际,现就加强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本级组织实施、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县区实施的项目)。交通、水利项目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前期主要流程
项目参建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推进项目前期提速提效。
1.项目立项
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原则上均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或江东控股集团代建(以下简称“代建单位”)。项目由运营使用或后期管养单位作为项目立项主体(以下简称“业主单位”),会同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后续前期工作移交代建单位办理,双方签订代建协议,业主单位全程参与项目前期设计并做好相关支持配合工作。
业主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同时,依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初步方案,并对项目及周边用地情况进行梳理,对存在问题提前谋划,提出处理意见。项目初步方案由业主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向市分管领导专题汇报,市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论证,以纪要、备忘等形式出具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市分管领导认为需要向市主要领导汇报的项目方案,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申报项目立项。市财政局在项目立项阶段统筹好项目资金来源。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
(1)方案设计。代建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任务书完成方案设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规组织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批复方案设计。
(2)可研申报。代建单位会同业主单位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可研阶段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后,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3)可研批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查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不得超过立项估算投资10%,超过10%的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包括政策合法性、资金绩效、可行性及风险评估等,并设置绩效目标。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简化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审批,原则上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需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初步设计
代建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编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市发展改革委依规批复项目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前期责任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
4.施工图设计
代建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5.“一书两证”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等规划手续;公益性项目“一书两证”的申报办理由业主单位负责,代建单位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6.工程招标
项目达到工程招标或EPC招标条件时,需要由市财政局出具书面资金审查意见,代建单位向市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代建单位向市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汇报情况说明),方可组织招标工作。同时,为推进项目提速提效,主体工程招标或EPC招标完成后,项目后续有关配套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类及货物类采购,无需再次向市政府履行报告程序,由代建单位按规定组织。
7.其他前期工作
对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中需要办理的环评、稳评以及消防、人防、防雷等设计和方案审查的,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土地征收按照《土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省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前期过程中依法需要招标或采购的严格按照招标及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经市政府同意,由业主单位自行实施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以上程序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及报建程序。
(二)《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马政〔2019〕36号)相关流程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